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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作 者: 魏勇
导 师: 彭诚信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税务行政处罚 处罚适用 处罚程序 实务问题
分类号: D922.2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下 载: 394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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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经常性内容。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涉税法律法规,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与税务机关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对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等理论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反映,对税务行政处罚适用中的有关实务问题、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有关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诸多有益建议和解决措施、思路。全文共分五个部分,分别如下:第一部分:前言。首先揭示了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地位,然后概括地表明目前学术界研究状况,阐明研究税务行政处罚具有的现实重要意义,最后指出本文提出的新观点,例如,税务行政处罚构成“四要素论”、处罚决定变更“二次告知论”、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违法形态论”等。第二部分:税务行政处罚概论。本部分是论文的理论基础。首先,对税务行政处罚概念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较为科学准确的税务行政处罚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特征并结合税务实践对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进行了详细研究。作者发现,从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来看,税务机关中的直属单位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地位,当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时,只能是基于其所属税务机关的委托。此外,作者还对税务稽查局的处罚范围进行了实务分析,指出稽查局是有限制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在此基础上,对县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地位进行探<WP=69>讨。接着,作者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研究,突破了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和税务行政处罚适用的“三要素论”的框架,创新地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客体、税务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构成,即“四要素论”,这是本文的一个重要精髓所在。最后,对税务行政处罚与税收滞纳金、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三种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区分,使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更加明晰。第三部分:税务行政处罚适用中有关实务问题研究。本部分共对二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性质不同,但具有衔接性。本小节对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立法、适用、罚种上的衔接性作了有关探讨,提出税收行政立法应广泛采用“行政刑罚”的立法方式观点,提出当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刑罚优先”的原则,并对其中有些特殊情况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在处罚种类上的衔接作了简要思考。二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应用问题。“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国际上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但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其特殊的内涵,本小节对其特殊内涵作了积极探索,并借鉴刑法罪数形态理论,结合税务实践,将“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一事”)作了分类,提出了“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违法形态理论”。作者认为,在税务实践中,“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单纯的税务违法行为、牵连税务违法行为、连续税务违法行为、持续税务违法行为和并合税务违法行为五类,在此基础上,对每类税务违法行为如何正确适用税务行政处<WP=70>罚作了进一步分析探讨。第四部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程序中实务问题研究。本部分同样对二个主要程序进行了研究:一是告知程序研究。《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告知程序对于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小节对告知机构和告知环节、简易程序的告知方式、告知内容的详尽性、告知程序的时间性、告知文书的送达进行了思考。作者认为,为了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贯彻《行政处罚法》设立告知程序的精神意蕴,当审理部门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改变税务行政处罚依据时,应当再次向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告知程序,即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二次告知论”的观点。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详尽告知相对人有关处罚适用法律条款、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给当事人留合理时间进行陈述申辩。为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最后对税务机关在实施简易程序中和告知文书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建议。二是听证问题研究。本小节在阐述行政听证程序的一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税务实践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主持人人选、听证笔录和申请人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有关建议。作者认为,当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范围太窄,象“停止出口退税权”这样重大的处罚没有列入听证范围有悖于听证程序设立的初衷。作者建议,应当修改《仲裁法》,让仲裁员充当听证主持人的角色,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税务行政处罚中听证笔录不具有排他性,难以保证税务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最后,对听证申请人范围进行思考,作者认为,目前税务行政处罚中听证申请人仅限于处罚客体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听证申请人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利害关系人。 <WP=71>第五部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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