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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作 者: 罗北
导 师: 陈玉范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信赖原则 逃逸致人死亡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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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关于其罪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同时理论界也各持已见,特别是对于主体的认识、客观方面的把握以及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等。本文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理论根据以及目前存在的几个较大的有争议的问题深入对该罪的理解,通过分析比较研究,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交通肇事罪需要加以修正的个人观点:(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独立成罪。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而致人死亡,是一个故意行为,不能成为作为犯罪罪过行为为过失的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应独立设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独立定罪亦能解决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存在的共同犯罪问题。(2)应将单位纳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单位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主体,承担着社会赋予的防止危险的义务,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有必要对单位从刑法上对承担交通安全的义务进行规制,以更好的预防犯罪。(3)交通肇事罪的处罚需进一步完善。通过增设刑罚种类,将罚金刑和资格刑纳入处罚的范围,以有效控制和预防犯罪。同时,在处罚过程中对业务主体和一般主体也应区别对待。

全文目录


内容提要  5-7
引言  7-8
一、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及理论根据  8-14
  (一) 交通肇事罪法条解析  8-9
  (二) 设立交通肇事罪的理论根据——信赖原则  9-14
二、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14-28
  (一)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  14-16
  (二) 关于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16-22
  (三)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  22-28
三、交通肇事罪立法上的修正及理由  28-35
  (一)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独立成罪  28-31
  (二) 应将单位纳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  31-32
  (三)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需进一步完善  32-35
结论  35-36
注释  36-38
参考文献  38-40
后记  40-41
论文摘要(中文)  41-44
论文摘要(英文)  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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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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