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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苗力丹
导 师: 房绍坤
学 校: 烟台大学
专 业: 民商法
关键词: 旅游合同 法律性质 旅游者 旅游营业人 违约责任
分类号: D923.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201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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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各项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旅游大国。但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旅游立法严重滞后,突出表现为旅游合同仍属于无名合同。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面对频发的旅游合同纠纷,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性更加明显,因此,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的研究即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结合若干有代表性的旅游合同案例,从理论与实务的双重角度,对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旅游合同的含义界定。综观各国立法例、国际条约、相关理论著作,对旅游合同概念的理解大致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本文认为狭义说是可取的。旅游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双务性、诺成性、整体性、期限性、团体性等。关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本文通过对买卖合同说、委托合同说、行纪合同说等学说的辨析,提出了本文的观点:承揽合同说。第二部分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旅游者旅游营业人是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文结合旅游活动的特点,提出对旅游者和旅游营业人的认定标准。在旅游实务中,实际给付提供人代替旅游营业人履行旅游给付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关于实际给付提供人的法律地位,存在利他合同说与履行辅助人说之争,本文认为履行辅助人说更为可取。第三部分是旅游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本文以旅游合同当事人所负的合同义务为主线,论述支付旅游费用、协力义务、附随义务等旅游者的义务以及组织与提供旅游服务、瑕疵担保、安全保障等旅游营业人的义务。第四部分是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文结合具体旅游合同案例,分别论述旅游合同的主体变更、内容变更等理论问题。此外,对旅游者的解除权与旅游营业人的解除权进行对比分析与类型分析。第五部分是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文认为,在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上应持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结合具体案例论述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形式在旅游合同违约中的具体适用。此外,本文还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正当性分析,主张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确立我国旅游合同违约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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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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