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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作 者: 周亚滨
导 师: 陈梁
学 校: 复旦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责任期间 强制责任期间 一般责任期间 法律适用期间 责任范围 合同期间 运输期间
分类号: D922.29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298次
引 用: 3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本文以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国内审判实务、相关国际公约、正在起草的运输法草案等,分析我国《海商法》中责任期间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阐明论文的选题意义、当前研究现状、论文的目的以及研究路径与方法。第一章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类型,明确本文所讨论的货物运输类型为提单运输,介绍提单运输和责任期间的关系,并提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章界定责任期间的概念。本章首先介绍国内所存在的争议,然后比较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定义,以及《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运输法草案中的规定,得出《海商法》中的责任期间仅为强制责任期间;之后比较该强制责任期间、一般责任期间、法律适用期间、责任范围和合同期间等几个概念的差别和联系。第三章主要分析责任和强制责任期间的关系。本章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讨论责任和强制责任期间的发展变化,分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里的不足,并对运输法草案里的规定进行评价。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海商法》进行分析,指出强制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为运输义务,而一般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为运输和交付义务。第四章则具体讨论责任期间和强制责任期间的存续期间。本章首先概要介绍强制责任期间存续期间的发展过程,然后具体分析实际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在我国《海商法》下的强制责任期间和一般责任期间。最后分析强制责任期间和一般责任期间开始和终结的标准。第五章首先介绍其它货物运输方式的责任期间,然后讨论该责任期间和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衔接问题。本章共讨论五种运输方式,至于管道运输,虽然不属于合同法第17章所调整的货物运输方式,鉴于其在现实中应用的比较广泛,也在该章中一并讨论。最后一部分为结语。首先对本文的观点进行总结和概括,然后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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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经济法 >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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