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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理寺审判职能研究
作 者: 李桂杰
导 师: 霍存福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法律史
关键词: 唐代 大理寺 审判职能 法官 三司
分类号: D92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129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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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审判权、监决权、参与立法权是唐代大理寺所拥有的职权,作为“守法之司”、“推鞫刑狱”的大理寺,审判职能无疑是其核心职能。大理寺官员作为“法官”之一对其受理的下至地方上报案件,上到皇帝交办的案件,要遵循审限的要求,依据律令格式,以“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最高标准,对案件进行审理。然而大理寺毕竟不是独立的审判机构,在其职能具体运作过程中受到各种制度及非制度因素的影响,在封建的皇权控制下,职官体系包围中,各种权力的交织下,大理寺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却不享有最高审判权。但在大理寺的审判职能的实际运作中,却也体现着中国古代法制细节之处的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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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提要 4-6 引言 6-7 一、唐代大理寺——“守法之司” 7-10 (一) 大理寺的渊源 7-8 (二) 大理寺官员——“法官”之一 8-10 二、职官制度中的大理寺 10-15 (一) 从中央官制看大理寺 10-11 (二) 从人员配置看大理寺 11-12 (三) 从人员的素质看大理寺 12-13 (四) 从职权看大理寺 13-15 三、法律规制下的大理寺审判职能 15-27 (一) 大理寺受理案件的范围 16-20 (二) 大理寺审理案件的要求 20-22 (三) 大理寺审理案件的法律效力 22-27 四、封建制度下影响大理寺审判权行使的制度因素 27-33 (一) 刑部、御史台的影响 27-29 (二) 皇权的影响 29-31 (三) 其他中央机关的影响 31-33 五、实践中大理寺审判职能的具体运作 33-35 结语 35-36 注释 36-41 参考文献 41-43 后记 43-44 论文摘要 44-47 ABSTRACT 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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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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