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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
作 者: 刘思思
导 师: 吴凤君
学 校: 辽宁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要约收购 中小股东利益 法律保护
分类号: D922.291.9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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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世界范围内,要约收购中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日本、德国、英国、美国和欧盟都对其有相关立法,而美国与英国则更加全面与完善,我国法律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从南钢股份收购案开始,要约收购案件不断增多,加之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中小股东已经被推置公司收购大潮的风口浪尖处。对于这种态势,我国必须将更多的目光投注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上,完善相关立法以配合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从收购方、控股股东和董事会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阐述了要约收购与中小股东保护的一般理论,明确要约收购的含义与特征,分析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及其成因,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我国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以及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三个实体法的方面及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个程序法的方面进行探讨。实体法方面,对于信息披露制度,本文从收购方、目标公司董事会和中介组织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收购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不够充分、大股东信息披露持股变动比例过高等问题。对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我国《证券法》对“触发点”的规定有失偏颇,“继续进行收购”一词无形中提高了要约收购的启动标准,不利于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反收购活动的法律规制中,我国同样存在着董事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缺失、反收购决策权未明确等问题。在程序法方面,本文对涉及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诉讼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股东直接诉讼机制的被告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中小股东进行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并不能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等问题。第三部分,我国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实体法部分,提出了应当降低大股东的信息披露标准;对《证券法》中强制要约收购“触发点”的规定也应予以改进,去掉“继续进行收购”一词;而反收购的决策权应当授予目标公司股东会等建议。程序法部分,本文对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范围,提出应将收购方规定其中;对于独立董事,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确定是否应当列为被告;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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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0 绪论 10-11 1 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的一般理论 11-19 1.1 要约收购的涵义与中小股东的界定 11-13 1.1.1 要约收购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11-12 1.1.2 中小股东的界定 12-13 1.2 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3-19 1.2.1 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决定其利益应被保护 13-16 1.2.2 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要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16-17 1.2.3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实现要约收购的客观要求 17-19 2 我国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9-31 2.1 我国要约收购中信息披露法律规制存在缺陷 19-23 2.1.1 收购方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存在不足 19-20 2.1.2 目标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不足 20-21 2.1.3 中介组织信息监督的独立性不强 21-23 2.2 我国要约收购中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仍待完善 23-25 2.2.1 要约豁免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实施 23-24 2.2.2 《证券法》对触发点的规定存有歧义 24-25 2.3 我国要约收购中反收购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缺陷 25-27 2.3.1 相关立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未作全面规定 26 2.3.2 相关法律对反收购的决策权未明确规定 26-27 2.4 我国股东直接诉讼机制有关要约收购的内容规定不全面 27-28 2.4.1 《公司法》对被告范围的规定不全面 27-28 2.4.2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诉讼权范围过窄 28 2.5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碍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诉讼 28-31 2.5.1 原告股东范围过窄 28-29 2.5.2 举证责任阻碍中小股东诉讼 29 2.5.3 相关诉讼费用及诉讼结果的归属阻却中小股东诉讼 29-31 3 我国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31-40 3.1 对于我国要约收购中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建议 31-34 3.1.1 完善相关法律中对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 31-32 3.1.2 增加《收购办法》中对目标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32-33 3.1.3 提高中介组织监督信息披露的独立性 33-34 3.2 科学设计我国要约收购中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34 3.2.1 采用分段式收购,取消绩差公司的豁免待遇 34 3.2.2 降低要约收购中的触发点 34 3.3 补充我国要约收购中反收购行为的法律规定 34-36 3.3.1 在《证券法》中补充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34-36 3.3.2 在《证券法》中补充关于反收购决策权的规定 36 3.4 完善我国中小股东直接诉讼机制 36-37 3.4.1 补充《公司法》对被告范围的相关规定 36-37 3.4.2 扩充《公司法》中股东诉讼权的范围 37 3.5 调整我国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相关规定 37-40 3.5.1 扩大原告股东的资格范围 37 3.5.2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7-38 3.5.3 确立相关诉讼费用和诉讼结果的归属 38-40 结束语 40-41 参考文献 41-44 致谢 44-45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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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经济法 > 企业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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