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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条件下抛掷物致害之救济
作 者: 杨冰
导 师: 刘心稳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抛掷物致害 建筑物区分所有 救济方式 利益衡量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55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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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对于抛掷物致害的问题,历来争议颇多。目前,《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此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该条的规定,理论界仍是褒贬不一。本文拟通过全面梳理、分析可能解决抛掷物致害问题的各种方法,即涉及私法以及私法之外的方法,试图寻找到一条最适合解决抛掷物致害问题的途径,并以此来考察《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不完善之处。论文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关于抛掷物致害救济方式的争议。本章梳理和分析了有关抛掷物致害解决方式的争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种观点、《侵权责任法》颁布过程中各种草案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最终规定。通过本章的梳理,大致归纳出有关抛掷物致害的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法。第二章,抛掷物致害救济方式遇到的困境。本章通过分析第一章所提出的抛掷物致害的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法,得出结论:对于抛掷物致害的问题,如果让可能抛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符合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现有的归责原则也无法适用。因此,用传统侵权理论解决抛掷物致害问题陷入了困境。如果侵权法之外的方法能够达到对受害人救济的目的,也是可行的。而在我国,侵权法之外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国家补偿、社会保障、保险等因其适用范围或适用对象的严格限制性,并不能解决抛掷物致害问题,也就是说侵权法之外的方法也陷入了困境。第三章,运用利益平衡理论走出困境。本章为文章的核心。由可能抛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有违传统侵权的一般理论,而私法之外的其他救济途径又不能达到对受害人救济的目的,但不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又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可以说,抛掷物致害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一国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也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纵观侵权法的发展史,侵权法也是因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改进的。传统侵权理论不能解决而又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的问题,只能在现代侵权法中,寻求其他理论支撑来予以解决。对于抛掷物致害的问题,本文主张运用利益平衡理论加以分析解决。本章系统阐述了利益平衡理论的相关问题,并在利益平衡理论的指导下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了全面的解读。在肯定第87条积极意义的同时,本文也指出了该条规定的不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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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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