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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问题研究

作 者: 孙守清
导 师: 钟仁耀
学 校: 华东师范大学
专 业: 社会保障
关键词: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 责任
分类号: F832.4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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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企业年金是企业参保员工的“养命钱”,直接关系到企业受益员工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规模的快速增长,对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焦点必然落在了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上。然而,在我国当前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体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划分不明确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体系效用发挥的症结。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问题的探讨在我国学术界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的责任是各监管主体为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运作所肩负的不同职责,是监管主体发挥其影响和作用的依托,是各项监管措施、监管政策和监管手段得以实现的前提,关系到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体系的稳定。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风险的防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运行效率。随着企业年金基金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文章首先介绍了国际上普遍的两种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和“审慎人”监管模式,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来比较分析这两种监管模式存在的差异及各自的优劣势。并从两种监管模式对监管机构的不同要求中研究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对监管主体责任的影响。其次,分别选取智利和美国为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和“审慎人”规则监管模式的典型国家,分析这两个国家选择不同监管模式的背景和原因,文中还分别结合监管框架的图示来明晰各监管主体之间存在的关系,更有利于直观的探讨各监管机构的责任所在,进而提炼出两种监管模式下对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影响的启示。最后,探讨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所存在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分别从当前和长远两个角度对症下药,有顺序有步骤有重点的,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的对策。本文希望能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企业年金基金发展环境,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提出有益的对策。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6-7
Abstract  7-12
第一章 绪论  12-26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综述  12-18
    (一) 选题背景  12-14
    (二) 研究综述  14-18
  二、本文关键概念界定  18-19
    (一)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  18
    (二)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  18-19
    (三)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  19
  三、论文框架及研究方法  19-21
    (一) 论文框架  19-21
    (二) 研究方法  21
  四、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及其应用  21-24
    (一) 公共利益论  21-23
    (二) 公共选择理论  23-24
  五、研究意义  24-26
第二章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的影响探析  26-39
  一、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模式  26-29
    (一) 严格限量监管模式  26-27
    (二) "审慎人"规则监管模式  27-29
  二、对两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  29-34
    (一)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优劣分析  31-33
    (二) 分析比较的结论  33-34
  三、两种监管模式对监管主体责任的影响  34-39
    (一) 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对监管主体责任的影响  34-36
    (二) "审慎人"规则监管模式对监管主体责任的影响  36-39
第三章 国外不同监管模式下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分析  39-62
  一、智利——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下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分析  39-50
    (一) 智利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背景  39-41
    (二) 智利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框架分析  41-43
    (三) 智利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分析  43-46
    (四) 智利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调整  46-50
  二、美国——"审慎人"规则监管模式下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分析  50-58
    (一) 美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背景分析  50-52
    (二) 美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框架分析  52-54
    (三) 美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分析  54-58
  三、智利和美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划分的启示  58-62
    (一) 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58-59
    (二) 信息披露制度是必要的责任  59
    (三) 加强政府监管主体间的协调机制  59-60
    (四) 受托人在监管中的重要地位  60
    (五) 中介组织的成熟度是转变监管模式的必备条件  60-61
    (六) 需要适时调整监管主体的责任  61-62
第四章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的分析  62-76
  一、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历史背景分析  62-65
    (一) 萌芽阶段  62
    (二) 初创阶段  62-63
    (三) 成长阶段  63-65
  二、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现状的分析  65-71
    (一) 我国政府试图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框架  65-66
    (二) 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框架图的分析  66-67
    (三)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现状  67-71
  三、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71-76
    (一) 缺乏企业年金法律体系的支撑  71-72
    (二) 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下政府监管的低效  72-73
    (三) 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下的受托人"空壳化"  73-74
    (四) 受益人无力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74
    (五) 社会监管主体力量的缺失  74-75
    (六) 信息披露力度的缺乏  75-76
第五章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的路径选择  76-88
  一、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缺陷的关系  76-78
    (一) 我国监管主体责任缺陷并非由监管模式不适应引起  76-77
    (二) 严格限量监管模式适应我国现阶段要求  77-78
  二、完善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的对策  78-84
    (一) 加快立法实现监管的有法可依  78
    (二) 政府责任的有效落实  78-80
    (三) 受托人地位的巩固  80-81
    (四) 培养受益人正确行使监管主体责任  81-82
    (五) 通畅信息披露渠道提高透明度  82
    (六) 加强中介组织的培养  82-83
    (七)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框架的设想  83-84
  三、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主体责任远期规划展望  84-88
    (一) 政府监管重点的转移  85-86
    (二) 受托人的责任加重  86
    (三) 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有序竞争  86
    (四) 受益人维权机构的产生  86-87
    (五) 企业年金基金信息获得的方便快捷  87-88
参考文献  88-93
后记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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