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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析
作 者: 杨慧
导 师: 唐煜枫
学 校: 辽宁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诉讼欺诈 诈骗罪 三角诈骗 诉讼诈骗罪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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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利用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骗取法院的错误判决从而获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诉讼欺诈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可谓是层出不穷,然而诉讼欺诈作为一种全新的行为方式出现在诉讼领域,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欺诈并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对诉讼欺诈的定性争议和分歧。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诉讼欺诈并非法典用语,理论上对其内涵及外延的界定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这种行为的理解及定性难免会因人而异。诉讼欺诈行为应当作为犯罪行为来打击几乎是理论界的共识,但是,具体应该作为何种犯罪来打击,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大。肯定说认为诉讼欺诈行为符合诈骗行为的特征,构成诈骗罪;否定说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构成妨害作证罪、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罪名。从诉讼欺诈行为的行为特征来看,其是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结构的,成立三角诈骗,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应认定为诈骗罪。但是,诈骗罪是典型的结果犯,以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实际取得为既遂,在诉讼欺诈未遂的场合,只能比照诈骗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难免会放纵这种侵犯双重客体的危害行为。基于长远的考虑,我们更期待将诉讼欺诈行为单独定罪,将其定性为行为犯,而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与否则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本文拟从真实案例入手,通过对诈骗罪特殊情形的探讨,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定性。文章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三个案例,并总结出案例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对案例所引发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列举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分歧观点,评析了分歧观点,解决了案例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并得出自己的结论,即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部分是关于案例的定性分析。评析了法院的判决意见,进一步展开说明了本人的观点,并简单介绍了新设罪名——诉讼诈骗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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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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