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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的不动产税制与物业税改革
作 者: 史文孝
导 师: 刘少军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物业税 海峡两岸 框架设计 比较研究
分类号: F812.4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418次
引 用: 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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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研究之目的在于对比海峡两岸的不动产税制度,藉由对台湾地区不动产相关税负的介绍与探讨,得出现行制度的优缺点,再从我国大陆目前房地产税负的实际情况出发,尝试为我国大陆的物业税改革提出建言,目的为建立完善的物业税制度框架,以符合税收公平的理想。研究方法主要为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物业从词源上看,其实是舶来品,来源于香港、东南亚地区。虽然与房地产在阐述角度上有微小差别,但是基本等同于房地产、不动产。本文本着求同存异、化繁为简的原则,将物业作此解。物业税就是对不动产、房地产在保有阶段征收的财产税。其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在当代,其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为贫瘠的地方财政增加税源、提供财产保值增值的公共产品、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完善税制推进法治等。台湾地区没有物业税这个税种,但实际上存在此种制度,主要体现为房屋税、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地价税和房屋税从财产保有阶段课税,而土地增值税是从财产流转或者说是财产所得而课税,还有一些诸如契税、田赋等税种。台湾地区不动产税制度具有以下特点:财产保有环节和流转环节分别课税,房屋和土地分别课税,免税、税收优惠制度起到了调控作用,税率设计上轻保有、重流转,不动产税收是地方财政的重要税源。有些制度值得我国大陆借鉴。我国大陆目前也没有物业税此税种,但是已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其中保有阶段的不动产税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流转阶段的不动产税为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我国大陆不动产税制度目前存在以下问题:从框架设计上,没有独立、完善的不动产税体系;从立法技术上,具体制度设计不合理;从配套制度上,没有建立相关的基础制度。物业税的范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此本文首先界定物业税的概念,并阐述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法律关系上、制度价值上及调整手段上不同。土地年租制与物业税本质不同,无法取代。而且物业税的开征与增加民众负担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其次,土地增值税不应该废除,其征收是对资本增值的一种节制,但是应当与房屋增值一并纳税,改称为“房地产增值税”。最后,关于不动产保有阶段的物业税,应当将土地和房屋合并计税,在征税范围上纳入农村土地,与流转阶段的增值纳税分别课税,建立评估制度等。在具体框架设计上归纳总结将不动产保有阶段的课税合并,统称为物业税;另修订完善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内容,改为“房地产增值税”。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不动产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无法判断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时,不动产管理人或现住人为纳税义务人。课征范围应该包括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各种房屋。房屋和土地应该合并计税。征税应该包括城市和农村。物业税计税依据应该是房地产评估价值。在税率上规定一定的浮动范围,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幅度范围内选择合适的税率。在设计物业税税率时,应该让税率有所提高,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并对闲置土地实行高税率,以此促进地尽其用。在免税及税收优惠方面,对农村土地和房屋物业税的免除,自用住宅之物业税减免,工业不动产之物业税减免,公益事业用不动产免税,机关不动产免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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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3 引言 13-16 第一章 物业税概念的界定 16-26 一、物业税概念的界定及范围 16-19 (一) 物业的概念 16-18 (二) 物业税的概念、性质和范围 18 (三) 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物业税概述 18-19 二、我国物业税的发展历程 19-21 (一) 清政府时期 20 (二) 国民政府时期 20 (三) 新中国成立后 20-21 三、物业税存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21-26 (一)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现状 21-22 (二) 物业税存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22-26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税的法令制度 26-39 一、三大税种的介绍 26-27 二、地价税之规定 27-30 (一) 课征范围 28 (二) 税率结构 28-29 (三) 税率优惠及税收减免 29-30 三、房屋税的规定 30-32 (一) 课征范围 30-31 (二) 税率结构 31 (三) 免税及减税 31-32 四、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2-35 (一) 课征范围 32-33 (二) 税率结构 33 (三) 税率优惠及税收减免 33-35 五、其他税种 35-36 (一) 田赋 35 (二) 契税 35-36 (三) 空地税和荒地税 36 六、对台湾地区不动产税制度的小结 36-39 (一) 不动产保有环节和流转环节分别课税 36 (二) 房屋和土地分别课税 36 (三) 在统一的不动产税体系下对农地实行免税 36-37 (四) 免税、税收优惠制度起到了调控作用 37 (五) 税率设计上轻保有、重流转 37 (六) 一套完备的评估体系 37-38 (七) 不动产税收是地方财政的重要税源 38-39 第三章 我国大陆现行的不动产税收制度 39-47 一、我国大陆现行不动产税分类 39 二、保有阶段的不动产税 39-42 (一) 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40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40-42 三、流转阶段的不动产税 42-43 (一) 土地增值税 42 (二) 契税 42-43 (三) 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关系 43 四、对我国大陆不动产税制度之评述 43-47 (一) 从框架设计上,没有独立、完善的不动产税体系 44-45 (二) 从立法技术上,具体制度设计不合理 45-46 (三) 从配套制度上,没有建立相关的基础制度 46-47 第四章 物业税征收相关问题探讨 47-59 一、物业税无法取代土地出让金 47-51 (一) 土地出让金与我国大陆特有的社会制度有关 48-50 (二) 关于土地年租制的问题 50 (三) 关于物业税增加负担观点辨析 50-51 二、土地增值税之存废 51-54 三、不动产保有阶段的物业税课税范围 54-59 (一) 保有阶段土地和房屋应该合并课税 55 (二) 征税范围应该涵盖农村土地 55-56 (三) 耕地占用税制度纳入到保有阶段物业税中 56-57 (四) 土地增值税不应该包含在保有阶段物业税中 57 (五) 其他方面的制度建设 57-59 第五章 物业税基本框架设计 59-69 一、物业税框架设计概述 59-60 二、课征对象和范围 60-63 (一) 纳税义务人 61-62 (二) 课征范围 62 (三) 计税依据 62-63 三、税率 63-65 四、免税和税收优惠 65-69 (一) 对农村土地和房屋物业税的免除 66 (二) 自用住宅之物业税减免 66 (三) 工业不动产之物业税减免 66-67 (四) 公益事业用不动产免税 67 (五) 机关不动产免税 67-68 (六) 其他关于税收优惠的适用 68-69 结论 69-71 参考文献 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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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经济 > 财政、金融 > 财政、国家财政 > 中国财政 > 财政收入、支出 >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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