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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提出责任

作 者: 陈程
导 师: 胡亚球
学 校: 苏州大学
专 业: 诉讼法
关键词: 证明责任 证据提出责任 分配方式 程序性保障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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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向来侧重于客观证明责任对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处理。本文在分析比较各种证明责任理论后发现,作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据提出责任在证明责任理论中实际上具有更为积极的功能——规制当事人证据提出的行为,动态的推进诉讼流程。本文试图从证明责任的另一个视角阐述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并试图找出程序法因素对证明责任分配产生的影响。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4-5
Abstract  5-8
引言  8-9
一、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再省思  9-17
  (一) 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理论之见解  9-11
    1. 法律要件分类说  9-10
    2. 利益衡量说  10-11
  (二) 英美法系证明责任理论之见解  11-14
    1. 依程序法上的观点所建立的若干子原则  12-13
    2. 实体法上的政策考虑  13-14
    3. 证据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分化的积极功能  14
  (三) 证明责任分配概念的再省思  14-17
二、实体法研究向程序法的过渡  17-27
  (一) 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分配的连接  17-19
  (二) 程序法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19-27
    1. “证据偏在”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20-22
    2. 证明妨碍理论  22-25
    3. 盖然性对证明责任的影响  25-27
三、证据提出责任的分配方式  27-35
  (一) 客观证明责任及证据提出责任的分配与证明度均一致  28-29
  (二) 未负客观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先以“初步的表面证据”证明事实不存在后,证据提出责任即转由负客观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负担  29-32
  (三) 负客观举证当事人先以初步的表面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后,对方当事人即负证据提出责任,在其尽此责任之后,则接下来的证据提出责任及最终的客观证明责任仍由原当事人承担  32-33
  (四) 在原来负客观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先以“初步的表面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后,对方当事人除了负担证据提出责任外,基于对其一定义务违反的制裁,并将客观证明责任转由其加以负担  33-35
四、证据提出责任的程序性保障  35-44
  (一) 法官释明义务  35-37
  (二) 证明标准的设定  37-39
  (三) 法官自由裁量权  39-41
  (四) 案件类型化指导  41-44
五、结论  44-46
参考文献  46-49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49-50
后记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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