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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探析
作 者: 汤文静
导 师: 刘德兴
学 校: 四川师范大学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 权益保障
分类号: D925.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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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管辖权限。这就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那么行政相对人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司法机关也不能对这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监督。所以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归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研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以及行政机关权力的控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成四部分来探讨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述。该部分通过对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涵、法理基础以及影响因素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旨在认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的问题,为下面的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是对境外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及经验的综述。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台湾地区、美国、法国、日本几个国家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介绍,然后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一些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分析。该部分首先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然后结合现实情况对现行规定的缺陷所导致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总结。第四部分也是论文最重要的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的思考。该部分在结合论文第二三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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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2-3 Abstract 3-8 前言 8-11 (一) 研究意义 8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8-10 1、国内研究现状 8-9 2、国外研究现状 9-10 (三) 研究方法 10-11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11-20 (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 11-12 (二)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涵 12-13 (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理基础 13-16 1、行政法治 13-14 2、正义 14-15 3、人权 15-16 (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影响因素 16-20 1、民主政治状况的影响 16 2、行政法理论的影响 16-17 3、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 17 4、价值观念的影响 17-18 5、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的影响 18-20 二、境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及经验 20-32 (一)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2 1、公法争议与私法争议的区分 20-21 2、法律的特别规定 21-22 (二) 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 22-24 1、成文法对司法审查的排除规定 22-23 (1) 明文排除的规定 22-23 (2) 默示排除的规定 23 2、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23-24 3、问题本身性质不适宜司法审查 24 (三) 法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4-29 1、法国行政审判权范围的确定 25-26 2、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26-27 (1) 私人行为 26 (2) 立法机关的行为 26-27 (3) 司法机关的行为 27 (4) 外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 27 (5) 政府行为 27 3、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27-29 (1) 行政机关的私产管理行为 28 (2) 采取私管理方式实施公务的行为 28 (3) 司法审判的保留事项 28-29 (四) 日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9-30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肯定方面 29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方面 29-30 (五) 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取之处 30-32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状分析 32-44 (一)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行规定 32-41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肯定方面 33-37 (1) 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33-36 (2) 法律、法规允许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行为 36-37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方面 37-41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37 (2) 抽象行政行为 37-38 (3) 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8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8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8-39 (6) 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39 (7) 行政指导行为 39-40 (8) 重复处理行为 40-41 (9) 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1 (二)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44 1、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较混乱 41-42 2、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不科学 42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限过多 42-44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44-49 (一) 完善立法模式 44 (二) 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的确定原则 44-45 (三)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45-47 1、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45-46 2、哪些抽象行政行为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46-47 (四) 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47-48 (五) 将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48-49 结论 49-50 参考文献 50-52 致谢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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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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