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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E)腐败的类型化分析和监管

作 者: 胡润
导 师: 韩轶
学 校: 中央民族大学
专 业: 经济法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 PE腐败 “保荐+直投”模式
分类号: D922.287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3年
下 载: 3次
引 用: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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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国内A股市场在2009年6月底恢复IPO以来,3年IPO募资9300总额9300亿元,居世界第一。与募集资金成果丰硕和造富效应明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A股市场跌幅也大于美国等西方成熟资本市场。截至2011年12月,A股总市值较年初锐减50837.79亿元,流通市值锐减28866.94亿元,如果流通市值损失平摊,则股民人均亏损4.2万元。可以说,近3年来,A股市场是创业者的天堂,投资者的滑铁卢。我国A股市场发行新股采取审批制。整个IPO过程大概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PE腐败”行为主要就发生在拟上市公司IPO的过程当中。保荐机构的核心人员或者和拟上市公司有着特殊关系的人员,在IPO之前对公司突击入股,在公司股票上市之后卖出股票,赚取由发行价和原始股价之间的差额所带来的巨额利润。而由于PE腐败行为隐蔽性强,没有明显的违法性,使得其长期存在于拟上市公司的IPO过程当中。在谢风华和李绍武案被披露之后,PE腐败才真正受到关注。随着媒体对于“PE腐败”的持续关注,各式各样的与IPO有关的交易都被冠以“PE腐败”。但是目前为止,学界对于“PE腐败”的界定、它所带来的危害,以及有效的监管方式的研究基本还处于空白阶段。基于对“PE腐败”的认识,本文认为对其进行科学的界定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也是对复杂的“PE腐败”各种情形展开监管的必要前提条件。本文为了科学的界定“PE腐败”,首先对传统的PE进行一个系统的介绍。在此基础之上,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PE腐败”进行了界定,并以行为主体为分类标准对“PE腐败”的常见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针对每一类“PE腐败”,从它的表现形式,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以及现行和可能监管对策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评议。而且,对于与“PE腐败”密切相关的证券公司“直投+保荐”模式的合理监管,也结合了证券市场目前的监管背景,进行了分析。以期望在IPO重启之后,控制甚至是杜绝“PE腐败”的发生。从而使得中小投资者利益能够得到保护,中国证券市场能够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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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金融法 > 证券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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