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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问题研究
作 者: 冯永光
导 师: 谭启平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 通知规则 有效通知 事后审查义务 过错原则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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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详尽的规定了对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而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益保护却未作规定。由于国内暂未实行网络实名制,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难以追查,导致被侵权人把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索赔的第一甚至唯一目标,网络服务提供商很有可能动辄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不利于我国的互联网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应当平衡当事人各方利益,既要准确的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划分,又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既要切实可行的保护网络时代公民的权益,又要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则需要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问题。本部分由“海运女诉百度”一案,揭示出现行网络侵权制度对网络服务商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规定过于宽泛,不仅不利于网络的发展而且有违公平原则。第二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相关理论。本部分从主体、归责原则、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进行系统论述,从理论角度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的责任承担者和责任划分方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并结合我国当前在网络侵权立法方面的现状指出在此方面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通过对美国、欧洲等国家法律的比较法考察,欧美多数国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采取了弱化的归责原则,同时法律条文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有效的避免网络服务提供商卷入侵权纠纷中。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则采取了一种严格的过错责任,过多的关注于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第四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限制的必要性。本部分主要阐述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进行限制的原因,首先,现行法律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造成其义务权利不统一,有违公平原则。其次,《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权益保护未作规定,使得其很容易卷入被侵害人和直接侵权人纠纷之中,侵害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增加了诉讼的难度。再次,现行法律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为避免承担责任对于有可能涉及侵权的网络内容一删了之,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不到真正的保护,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五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本部分针对现行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制度中的问题,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问题的建议,即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无事先审查义务、限定主观过错形态的范围、完善我国责任豁免制度、完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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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8 Abstract 8-12 引言 12-14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现象及立法状况 14-16 (一) 海运女诉百度案折射出的法律现象 14-15 (二) 国内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 15-16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相关理论 16-20 (一) 侵权主体 16 (二) 侵权归责原则 16-18 1. 现代法律加强了主观过错在审判中对于裁量结果的影响 17 2. 过错归责原则体系性增强 17-18 (三) 法律责任 18-19 (四) 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9-20 1.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事先审查义务 19-20 2. 如何理解第36条第三款中规定的"知道"这一主观过错状态 20 3. 什么是有效的通知 20 4. 如何理解连带责任问题 20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比较法考察 20-24 (一) 美国相关法律 21-22 (二) 德国——《多媒体法》 22 (三)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22-23 (四)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23 (五) 比较研究结论 23-24 四、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限制的必要性 24-28 (一) 公平原则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对等 24-25 (二) 网络服务提供商权利保障制度缺失 25-26 1. 被侵权人的通知权 26 2.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 26 (三) 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26-28 五、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28-37 (一) 网络服务提供商无事先审查的义务 28-29 1. 有无事先审查义务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根本区别 28-29 2. 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可以推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 29 (二) 正确理解明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过错状态 29-30 (三) 完善责任豁免规则 30-35 1. 美国的"通知-反通知"规则 31 2. 我国的"通知-移除"规则 31-32 3. 两种规则的比较 32 4. 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豁免制度的完善 32-35 (四) 完善网络服务提供商连带责任的建议 35-37 1. 适用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利弊分析 35-36 2. 完善建议 36-37 结语 37-38 参考文献 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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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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