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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
作 者: 石文静
导 师: 金泽刚
学 校: 上海交通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非法行医 医生执业资格 共同犯罪 情节严重 立法建议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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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确立的罪名。众所周知,医疗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和风险性,密切关系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国家对医疗工作者的行医资格规定了严格的考核制度,只有通过考核,并按法定程序予以登记注册的人,才准予从事医疗工作。97年刑法确定本罪之前,因非法行医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一般是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新刑法修订后,规范医疗市场中的非法行医行为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结合构成本罪后而采取的刑事制裁,使我国的医疗市场得到了一定的整顿。但由于本罪是新生罪名,理论和实践中免不了会存在诸多的疑点和争论。本文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出发,就目前争议较大的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主体、共犯形态进行分析,并参考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分析我国非法行医罪的法定刑设置过高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对本罪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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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2-3 ABSTRACT 3-6 引言 6-8 一、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 8-18 (一) 非法行医罪的危害行为 9-10 (二) 如何理解非法行医罪的危害结果 10-14 1、何谓情节严重 10-12 2、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2-14 (三) 非法行医罪中的因果关系 14-18 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及相关问题 18-24 (一) 主体的认定 18-21 1、“医生执业资格”的概念辨析 18-19 2、“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 19-21 (二) 非法行医罪主体的相关问题 21-24 1、医科见习、实习及新毕业生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22-23 2、三超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 23-24 三、法定刑设置问题 24-27 四、非法行医罪共犯形态问题 27-30 (一) 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的共同正犯问题 27-29 (二) 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问题 29-30 五、完善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建议 30-34 (一) 进一步明确犯罪客观方面的有关规定 30-31 (二) 明确犯罪主体的范围 31-34 结语 34-35 参考文献 35-36 致谢 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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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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