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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保障措施制度理论与争端解决实践研究
作 者: 肖又贤
导 师: 王传丽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保障措施 不可预见的发展 进口增加 严重损害 因果关系 对应性原则 特殊保障措施
分类号: D996.1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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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样,保障措施是WTO允许成员采用的一种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它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及成员承担协定义务的结果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保障措施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是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WTO成员的国内保障措施立法基本上与《保障措施协定》保持一致。 保障措施制度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比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更直接、更有效。由于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贸易采取的措施,其实施条件应当比针对不公正贸易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更加严格。保障措施的实施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存在不可预见的发展;(2)一产品的进口增长;(3)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在一成员作出关税减让承诺和承担其他WTO协定义务时,不可预见的事件。保障措施是“紧急措施”,进口增长必须由不可预见的发展引起,才能采取保障措施。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多次确认了这一点,即“不可预见的发展”虽然不是采取保障措施的独立条件,但其必须要作为一个事实问题得到证明。进口增长是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长和相对于国内产量的相对增长。仅仅证明进口增长了是不够的,这种增长必须可能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因此,进口增长必须是“最近的、突然的、急剧的和显著的”。 “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在确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主管机关应评估影响该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别是《保障措施协定》第4.2条(a)列举的因素。由于严重损害的定义是针对整个产业而言的,所以主管机关必须考虑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全面损害”,而不能只考虑产业的某个部分。 因果关系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真正实质性”的关系。在分析进口增长和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有三个基本步骤:首先,主管机关将进口增长造成的损害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分开;然后,将所有不同因素造成的损害一方面归咎于进口增长,另一方面归咎于其他因素;最后,主管机关才能判断进口增长和严重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真正实质性的原因和结果关系。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规定了“实质原因”标准,即进口增长是一个重要原因,而且不比任何其他原因更次要,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成员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必须按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调查,调查机关应当遵守“正当程序”要求,对所有利害关系方作出合理公告,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便利进口商、出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证据及其意见,包括对其他方的陈述作出答复并提出意见。保障措施的形式包括征收或提高关税、关税配额和数量限制。成员应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并应选择对实现这些目标最合适的措施。提议实施保障措施或寻求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努力在它与可能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之间维持与在GATT1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wTO保障措施制度理论与争端解决实践研究水平。受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可以要求任何适当的贸易补偿。如果双方不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则受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可以对实施保障措施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对应性(也称平行性)原则是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4条抽象出来的一个实施保障措施的重要原则。第2.2条明确规定了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如果一成员将被调查的部分产品排除在保障措施之外,它必须“清楚地”证明被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本身满足了《保障措施协定》第2.1条和第4.2条列出的条件,并就该裁定提供合理充分的解释。在涉及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时,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可以援引GAI,1,1 994第24条的抗辩,将来自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伙伴的进口排除在保障措施之外。但是,该成员应当证明来自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以外来源的进口本身满足了《保障措施协定》第2.1条和第 4.2条规定的条件。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还可以将部分产品豁免保障措施,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只要其有关产品的进口份额在进口成员中不超过3%,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但是进口份额不超过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份额总计不得超过有关产品总进口的9%。但到目前为止,WTO没有关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定义,也没有一份发展中国家的完整名单。确定一个国家发展中国家身份的方法一般采用自选方法(s elf-selection或self-designated)。有些发达国家根据本国普惠制受惠国名单来判断贸易伙伴是否发展中国家,是不恰当的。出口国可以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他成员的认同情况主张自己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如果进口国不同意这种认定,应当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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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4-6 ABSTRACT 6-18 前言 18-22 第一章 绪论 22-47 第一节 保障措施的概念、性质及特征 22-28 一、 保障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22-24 (一) 保障措施的概念 22-23 (二) 保障措施的性质 23-24 二、 保障措施制度的特征 24-28 (一) 针对的对象 25 (二) 实施条件 25-26 (三) 调查程序 26 (四) 实施手段和期限 26 (五) 司法审查 26-28 第二节 保障措施制度的法律渊源 28-39 一、 美墨双边协定中的“逃避条款” 28-29 二、 GATT1947第19条 29-30 三、 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201条款 30-33 (一) 主管机关 30 (二) 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30-31 (三) 调查、裁决和建议 31-32 (四) 总统采取行动 32-33 (五) 行动的监督、修改和终止 33 四、 《保障措施协定》 33-38 (一) 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34-35 (二) 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35-36 (三) 保障措施的形式和实施方式 36-37 (四) 临时保障措施 37 (五) 保障措施的期限、实施频度及审议 37 (六) 补偿与报复 37-38 (七) 保障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38 五、 WTO其他协定中的保障措施条款 38-39 第三节 保障措施与贸易保护 39-45 一、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39-41 二、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 41 三、 新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41-42 (一) 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42 (二) 加剧了贸易的不公平 42 (三) 严重侵蚀了WTO的原则和规则 42 四、 保障措施的经济、政治分析 42-45 小结 45-47 第二章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上)--不可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长 47-65 第一节 不可预见的发展 47-55 一、 什么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 47-51 (一) “不可预见的发展”的概念 47 (二) “不可预见的发展”的发生的时间 47-49 (三) 贸易转移能否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 49 (四) “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应当与一成员承担的WTO义务相联系 49-51 二、 “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WTO成员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51-55 (一) GATT1994第19条与SA在规定上的差异 51-53 (二) 国内法与WTO协定的冲突 53-55 第二节 进口增长 55-62 一、 进口增长的概念 55-57 (一) 绝对数量增长 56 (二) 相对增长 56-57 二、 进口增长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57-61 (一) 进口是“最近的”和“突然的” 57-60 (二) 进口增长是“急剧和显著的” 60-61 三、 进口增长的变化趋势 61-62 第三节 “不可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长之间的关系 62-64 一、 是针对特定产品,而不是笼统的影响 62-63 二、 两者具有时间上的关联性 63-64 小结 64-65 第三章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下)--严重损害与因果关系 65-92 第一节 国内产业遭受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65-77 一、 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定义 65-69 (一) 特定进口产品的确定 65-66 (二) 同类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确定 66-68 (三) 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定义 68-69 二、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 69-77 (一) 必须审查第4.2条列举的每个因素 69-71 (二) 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损害 71-73 (三) 主管机关提供有关证据及合理充分解释的义务 73-74 (四) 严重损害威胁 74-77 第二节 因果关系 77-89 一、 因果关系的含义 77-79 (一) 因果关系的概念 77-78 (二) 美国法律关于因果关系的定义 78-79 二、 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 79-81 (一) “重要原因”标准与“实质性原因”标准 79-80 (二) 进口增长“本身”是否必须造成“严重损害” 80-81 三、 因果关系的具体分析 81-87 (一) 因果关系分析的步骤和方法 81-83 (二) 客观证据及合理充分的解释 83 (三) 同步性分析 83-85 (四) 竞争条件分析 85-87 四、 不归咎原则 87-89 (一) 区分进口造成的损害和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 87-88 (二) 是否需要量化各种因素的影响 88-89 (三) 是否需要评估各种因素的“累计影响” 89 小结 89-92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 92-126 第一节 采取保障措施前的调查和裁定 92-94 一、 调查 92-94 (一) 申请 92 (二) 立案 92-93 (三) 调查 93-94 二、 裁定 94 第二节 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和期限 94-100 一、 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 94-99 (一) 征收或提高关税 95-96 (二) 数量限制 96-97 (三) 关税配额 97-99 (四) “灰色区域措施”的禁止 99 二、 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 99-100 第三节 保障措施的实施限度 100-111 一、 SA第5.1条第一句规定的标准 100-109 (一) 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所必要的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 100-102 (二) 是否需要在采取保障措施时证明保障措施的正当性 102-104 (三) 保障措施能否超出调查机关和申请人建议的范围 104-106 (四) 保障措施是否可以用于调整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 106-109 二、 第5.1条第二句和第5.2条(a)对数量限制的规定 109-111 (一) 第5.1条第二句 109 (二) 第5.2条(a)的规定 109-111 第四节 通知和磋商义务 111-120 一、 通知 111-116 (一) 成员应当通知的措施 111 (二) 通知内容 111-113 (三) 通知时间 113-116 二、 磋商 116-120 (一) 有关提议措施的足够信息 116-118 (二) 提供信息的方式 118-119 (三) 为磋商提供足够的时间 119-120 (四) 磋商本身的充分性 120 第五节 贸易补偿与中止减让 120-124 一、 贸易补偿 121 二、 中止减让 121-124 小结 124-126 第五章 保障措施制度中的对应性原则 126-157 第一节 对应性原则的含义 126-129 一、 对应性原则的法律依据 126-127 二、 对应性原则的适用对象 127-129 第二节 对应性原则的要求 129-137 一、 作出损害裁定的进口范围和被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范围的一致性 129-131 二、 范围不一致时的证明义务 131-137 (一) 关于主管机关提供合理充分解释的一般要求 131-132 (二) 主管机关是否需要单独说明被排除的进口造成的影响 132-134 (三) 是否存在“微量例外(de minimus exception)” 134-135 (四) 主管机关能否作出分别的裁决 135-136 (五) 关于举证责任 136-137 第三节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排除 137-151 一、 GATT1994第24条的来历和法律意义 137-139 二、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判断 139-142 三、 GATT1994第24条提供的抗辩 142-148 (一) GATT1994第24条对违反GATT1994第19条的抗辩 142-145 (二) GATT1994第24条对违反SA第2条的抗辩 145-147 (三) 援引第24条抗辩的条件 147-148 四、 SA脚注1的理解与适用 148-151 (一) 脚注1的法律相关性 148-149 (二) 脚注1是否构成SA第2.2条的例外 149-151 第四节 特定产品的排除 151-155 一、 保障措施实施中的产品排除与反倾销调查中产品排除的区别 151-152 (一) 法律依据 151-152 (二) 实施效果 152 二、 美国-钢铁案中的产品排除实践 152-154 (一) 法律依据 152 (二) 具体程序 152-154 三、 特定产品排除的对应性分析 154-155 小结 155-157 第六章 保障措施制度中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 157-174 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的界定 157-159 一、 有关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界定 157-158 二、 GATT/WTO实践对发展中国家的界定 158-159 第二节 SA第9.1条中的发展中国家的认定 159-167 一、 出口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认定 160-161 二、 认定发展中国家身份的标准 161-164 三、 举证责任 164-165 四、 排除发展中国家的裁定 165-167 第三节 SA第9.1条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 167-172 一、 发展中国家豁免保障措施的条件 167-169 二、 发展中国家豁免保障措施的方式 169-172 (一) 标明被豁免的发展中国家名单及其进口份额 169-170 (二) 豁免发展中国家的方法 170-171 (三) 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171-172 小结 172-174 第七章 特殊保障措施 174-204 第一节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174-177 一、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触发水平 174-175 (一) 以进口量相对于国内消费量的比例为基础确定触发水平 175 (二) 以产品进口价格确定触发水平 175 二、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形式和实施 175-177 (一)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形式 175-176 (二)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 176-177 第二节 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措施 177-189 一、 纺织品贸易体制与GATT体制的一体化过程 177-178 二、 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措施中的特殊问题 178-189 (一) 非最惠国待遇原则 178-179 (二) 国内产业定义 179-183 (三) 严重损害归因 183-186 (四) 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及某些产品的优惠及不适用 186-187 (五) TMB的作用 187-189 第三节 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 189-203 一、 特别保障措施的法律渊源 189-191 (一) GATT特别保障措施实践 189-190 (二) 美国贸易法的406条款 190-191 二、 其他国家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特别保障条款修订国内法 191-196 (一) 美国增加421条款 192-193 (二) 欧盟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 193-196 三、 针对中国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196-199 (一) 歧视性 196 (二) 实施条件 196 (三) 国内产业损害标准 196-197 (四) 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 197-198 (五) 贸易转移 198-199 (六) 中止减让 199 四、 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保障措施 199-203 (一) 条件和程序 199-200 (二) 美国的纺织品配额自由化及对中国纺织品的限制 200-203 小结 203-204 结论 204-210 参考文献 2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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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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