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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建构
作 者: 黄丽娟
导 师: 马俊驹
学 校: 西南财经大学
专 业: 人口学
关键词: 保险代位权制度 法定的债权移转 权利法定代位 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补偿性保险合同 非补偿性保险合同
分类号: F840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329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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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一个致力于贯彻保险法之损失补偿原则的制度,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应当获得充分的补偿,但绝不应获得超额补偿。这一目标指引意味着保险代位权制度的规范机制从本质上而言将是一个以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为核心的救济制度。然而,在这一统一的主旨之下,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却呈现出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两种相对迥异的安排格局。基于我国以法定的债权移转来安排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现状,有必要充分了解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权利法定代位的制度安排,通过对两种制度从理论到规则层面的全面比较,从中寻找出一个相对理想的规范机制,并由此作为构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以促进这一制度实现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核心价值。除导论之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讨论保险代位权制度界定的分歧。大陆法系将保险代位权制度定位为法定的债权移转,英美法系则将其定位为权利法定代位。由这一性质界定的分歧所决定,两大法系在保险代位权制度的规则体系上也呈现出显著差异。法定的债权移转具有以下特质:第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义务的履行将导致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移转给保险人;第二,形成请求权的整体移转与部分移转两种可能的制度结果,即如果保险人的赔付能够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由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则其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即整体移转给保险人,反之,则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只在保险赔付的范围内移转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则保留其剩余部分的请求权;第三,请求权移转使得保险人能够独立于被保险人而向第三人直接主张请求权;第四,在被保险人现实地获得超额补偿的结果之前即否定其重叠行使请求权的可能。权利法定代位之安排具有以下特质:第一,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的履行并没有导致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移转给保险人,而只是使保险人有权处于被保险人的地位来向第三人主张请求权;第二,没有发生请求权的整体移转与部分移转两种可能的制度结果;第三,保险人不能独立于被保险人而向第三人主张请求权;第四,在被保险人现实地获得超额补偿之前并未否定其重叠行使请求权的可能,而是在其现实地获得这一超额补偿之后再否定其获得不当得利的结果。第二章从理论构造的层面来考察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两种制度安排。无论是法定的债权移转,抑或是权利法定代位,两者都存在一个共同的核心救济价值,那就是防止被保险人的的不当得利。然而,法定的债权移转在其理论构造方面却无法有效地实现这一价值。其第一个理论构造即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核心价值乃是在于防止第三人不当免除责任,因而与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核心价值发生偏离,进而在第三人承担终局性责任这一前提假设丧失的情形下出现了解释力的匮乏,同时,这一理论还使得保险代位权制度面临着标的一致性的局限;其第二个理论构造即保证关系之清偿代位理论将保险代位权制度构造成一种以实现保险人权利为中心的制度,因而也与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救济本质发生偏离。与之相比,权利法定代位的理论构造则有助于克服法定的债权移转所面临的上述困局。其中,分摊原则理论能够在第三人并非承担终局性责任的情形下使保险代位权重新回归到分摊性请求权的适用法理;推定信托理论则能够克服不真正连带债务所面临的标的一致性的局限。另外,由于将保险代位权视为是一项实现救济目标的一个附属性权利,分摊原则与推定信托理论也有助于克服保证关系之清偿代位理论所面临的隐没保险代位权制度之救济本质的困局。第三章从规则安排的层面来考察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两种制度安排。法定的债权移转导致保险代位权制度面临着以下制度困境:第一,保险代位权的客体过于狭隘,即其客体一般限制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所享有的“因保险标的受损或灭失而直接产生之请求权”,第二,双重法律关系之纠结,即在保险代位权的审理中,法院除了审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关系之外,还往往倾向于审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从而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增设了巨大的成本与障碍。与之相比,权利法定代位之安排则有助于克服法定的债权移转所面临的上述困境:第一,该制度安排将一切有助于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权利及利益都纳入到保险代位权的客体范围,从而能够克服保险代位权客体狭隘的局限;第二,该制度安排维持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双重法律关系的相互独立,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双重法律关系之纠结的障碍。第四章讨论权利法定代位安排下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建构。前述理论与规则方面的比较说明,以权利法定代位来安排保险代位权制度将是一个相对理想的选择,因此,当下的任务应当是研究如何在权利法定代位的安排下来建构保险代位权制度。首先,在保险代位权制度之前提条件方面,,应当确保以下条件的实现:第一,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第二,被保险人的投保损失获得充分补偿;第三,被保险人享有有助于减少投保损失进而防止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及利益。其次,在保险人的权利方面,应当确保保险人之代位请求权能与超额补偿利益之补偿权能的实现。其中,代位请求权能意味着保险人有权处于被保险人之地位而向第三人主张请求权,超额补偿利益之补偿权能则包括保险人在保险赔付时的扣除权能以及保险赔付之后的补偿权能。再次,在被保险人的义务方面,应当确保被保险人履行两个方面的义务,即保护保险人之代位请求地位的义务以及将超额补偿利益对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义务。复次,在第三人的抗辩方面,应当确保第三人能够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展开抗辩,从而保证其利益不因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实施而受到影响。其中,实体抗辩包括保险利益条款的抗辩、和解及责任免除之抗辩、事实抗辩,以及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之抗辩等内容;程序方面的抗辩则包括已作判决或诉讼中止之抗辩、诉讼时效之抗辩以及仲裁条款之抗辩等内容。最后,在约定代位权制度方面,应当确保这一构架主要围绕扩展保险代位权以及强化被保险人义务两个方面而展开。其中,扩展保险代位权主要包括改变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模式、赋予保险人对代位求偿的控制权等内容;强化被保险人的义务则主要包括合理速办条款以及为确保被保险人清楚知晓而对其既有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等内容。第五章讨论我国以权利法定代位来建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症结与对策。从我国现行的制度背景来看,当下的症结主要存在于理论与制度两个层面。理论层面的症结主要在于权利法定代位之安排的两个主要的理论构造,即分摊原则与推定信托理论在我国目前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理论体系中尚未得到确立。制度层面的症结主要包括:第一,“补偿性/非补偿性”保险合同的核心判准尚未确立;第二,我国保险代位权的限制尚未周全;第三,我国尚缺乏有效的保险代位仲裁机制;第四,我国的约定代位权制度尚处于缺失状态。因此,首先有必要确立分摊原则与推定信托两个主要的理论构造。其次,有必要在制度层面采取相应措施,进而为权利法定代位的制度安排构建初始条件,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将“补偿性/非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分类确立为保险代位权制度适用与否的核心判准;第二,细化并修正保险代位权的限制;第三,建立保险代位仲裁机制;第四,从扩展保险代位权以及强化被保险人义务两个方面来构建约定代位权制度。综上所述,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将保险代位权制度两种不同的体系安排即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的比较提升到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价值原点的高度,从而克服既有的对法定的债权移转的批判由于受多重价值指引而造成的过于散乱且缺乏统一价值引领的根本缺陷;第二,从理论到规则层面来全面展开对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的比较,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应当以权利法定代位来建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观点,从而克服既往对两种制度的比较主要停留于制度表层而难以充分证明权利法定代位之制度选择的充分性的局限;第三,从理论到制度层面全面展开以权利法定代位来建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研究,描绘出权利法定代位所构造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全貌,并寻找我国建构这一制度所存在的症结与对策,从而为这一安排最终落实于我国的制度土壤提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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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4-8 Abstract 8-16 0.导论 16-35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6-20 0.2 国内外研究述评 20-31 0.3 研究思路及方法 31-35 1.问题的源起——保险代位权制度界定的分歧 35-55 1.1 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范畴 36-39 1.1.1 保险代位权制度的规范目的 36-37 1.1.2 保险代位权制度的规范机制 37-39 1.2 法定的债权移转的制度界定及其制度构架 39-49 1.2.1 法定的债权移转的制度界定 39-47 1.2.2 法定的债权移转的制度构架 47-49 1.3 权利法定代位的制度界定及其制度构架 49-54 1.3.1 权利法定代位的制度界定 50-51 1.3.2 权利法定代位的制度构架 51-54 1.4 小结 54-55 2.保险代位权制度之理论构造的检视 55-100 2.1 保险代位权制度的价值理念 55-68 2.1.1 法定的债权移转之价值理念 55-61 2.1.2 权利法定代位之价值理念 61-65 2.1.3 保险代位权制度之统一价值——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65-68 2.2 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构造 68-81 2.2.1 法定的债权移转的理论构造 69-75 2.2.2 权利法定代位的理论构造 75-81 2.5 法定的债权移转之理论困局 81-88 2.3.1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困局 82-86 2.3.2 保证关系之清偿代位理论的困局 86-88 2.4 权利法定代位之理论优势 88-97 2.4.1 分摊原则的初始理论支持 89-93 2.4.2 推定信托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93-97 2.5 小结 97-100 3.保险代位权制度之规则层面的检视 100-122 3.1 法定的债权移转之规则安排的困局 100-116 3.1.1 保险代位权之客体狭隘 100-104 3.1.2 双重法律关系之纠结 104-116 3.2 权利法定代位之规则安排的优势 116-120 3.2.1 保险代位权之客体的宽泛性 116-118 3.2.2 单层法律关系之贯通 118-120 3.3 小结 120-122 4.权利法定代位安排下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建构 122-224 4.1 保险代位权制度之前提条件的建构 122-132 4.1.1 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123-126 4.1.2 被保险人的投保损失获得充分补偿 126-129 4.1.3 被保险人享有有助于减少投保损失进而防止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及利益 129-132 4.2 保险代位权的权利建构 132-177 4.2.1 代位请求权能之建构 133-150 4.2.2 超额补偿利益之补偿权能的建构 150-161 4.2.3 保险代位权的限制 161-177 4.3 被保险人的义务建构 177-190 4.3.1 保护保险人之代位请求的地位 177-184 4.3.2 将超额补偿利益对保险人进行补偿 184-190 4.4 第三人的抗辩之建构 190-202 4.4.1 第三人之实体抗辩 191-199 4.4.2 第三人之程序抗辩 199-202 4.5 约定代位权制度的建构 202-221 4.5.1 约定代位权制度对法定代位权制度空白的填补 203-209 4.5.2 约定代位权制度对法定代位权制度的超越 209-212 4.5.3 约定代位权制度之规则建构 212-221 4.6 小结 221-224 5.我国以权利法定代位建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症结与对策 224-241 5.1 我国以权利法定代位建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症结 224-232 5.1.1 理论层面的症结 224-226 5.1.2 制度层面的症结 226-232 5.2 我国以权利法定代位建构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对策 232-240 5.2.1 理论层面的对策 232-234 5.2.2 制度层面的对策 234-240 5.3 小结 240-241 参考文献 241-249 后记 249-251 致谢 251-253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25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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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经济 > 财政、金融 > 保险 > 保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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