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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之期待权

作 者: 贺双龙
导 师: 吴春燕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期待权 让与 善意取得 利益协调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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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研究的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问题,力求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的是买受人期待权的基本理论,包括买受人期待权的含义,性质,构成要件及其存在的意义。所谓买受人之期待权,是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因具备了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部分要件,所享有的具有权利性质而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特殊权利。本文对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关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至今尚无定论。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主要观点可以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大类,否定说包括占有理论说和质权说,此两种学说否认买受人期待权的存在,是不可取的。肯定说包括物权说、形成权说、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说、物权期待权说以及特殊权利说。笔者认为,买受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应该成为一种权利,但是其并不能被定性为物权、形成权、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或物权期待权,买受人期待权应为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因素的特殊权利。买受人期待权作为一种权利,也有其构成要件:1.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2.已经具备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部分要件;3.受到法律的保护。买受人期待权不能为传统民法权利体系所涵盖,其存在有其独特的意义。第二部分讨论的是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善意取得。买受人期待权是可让与的。除了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占有,买受人将期待权让与第三人原则上并不需要出卖人的同意。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将标的物转移给期待权受让人占有,期待权让与的效力不受影响,但有可能导致期待权的丧失。所有权保留所附的条件完成,第三人不妨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期待权一旦转让,买受人就失去了取得所有权的基础,期待权受让人从出卖人处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无处分权人以所有权保留的形式出卖一物时,善意买受人即可取得期待权。如果从非期待权人处善意受让现实存在的期待权,可否取得该期待权,则要区分期待权是否已经登记。如果期待权已经登记,其不能善意取得期待权。如果期待权没有登记,其风险应由期待权人承担,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期待权。如果让与的期待权根本就不存在,受让人也就根本谈不到善意取得期待权。第三部分讨论的是买受人期待权与第三人利益协调的问题。这里包括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再次让与第三人,出卖人破产以及买受人期待权与担保物权的利益冲突三个方面的问题。出卖人可以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于第三人,但是应该通知买受人(期待权人),且应对第三人说明此标的物之上有期待权的负担。第三人可以获得有买受人期待权负担的所有权。这里重点讨论出卖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且买受人期待权没有登记的情况。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为动产:买受人实际占有标的物,买受人的期待权并不消灭,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出卖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期待权消灭。恶意第三人则不被法律保护。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为不动产:第三人未办理完毕所有权过户登记,则买受人期待权优先;第三人已经办理完毕所有权过户登记,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恶意第三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买受人期待权不因出卖人之破产而受影响,买受人依约向破产财团偿还价金,完成条件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了保护买受人之期待权,可以将此出卖人债权予以拍卖,所获得的价款归入破产财产。在某些情形下,买受人期待权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会发生冲突。所有权人先设定抵押后设定所有权保留:已登记的抵押权效力应高于买受人的期待权,买受人可以代替出卖人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从而保存自己的期待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买受人明知标的物上抵押权之存在,第三人抵押权与买受人期待权共存于标的物上,抵押权具有优先性。先设立所有权保留后设立抵押权:已登记的买受人期待权可以对抗设立在后的抵押权;买受人期待权未进行登记:动产:买受人占有则期待权优先,出卖人占有则抵押权优先;不动产:抵押权优于买受人期待权。买受人期待权如已登记,则买受人期待权与后成立的质权共存于标的物之上,买受人期待权优先。如买受人期待权没有登记,质权人的利益更加值得保护。买受人之期待权不得对抗留置权人。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3-5
Abstract  5-9
绪论  9-10
一、买受人期待权基本理论  10-23
  (一) 买受人期待权的含义  10-11
  (二) 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  11-20
    1.德国法院的观点  11-12
    2.学术观点  12-19
    3.结论  19-20
  (三) 买受人期待权的构成  20-21
    1.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  20-21
    2.已经具备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部分要件  21
    3.受到法律的保护  21
  (四) 买受人期待权的存在意义  21-23
二、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善意取得  23-30
  (一) 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23-27
    1.买受人期待权的可让与性  23-24
    2.期待权的让与方式  24-26
    3.所有权的取得  26-27
  (二) 买受人期待权的善意取得  27-30
    1.从无处分权人处善意取得期待权  28-29
    2.从非期待权人处善意取得期待权  29-30
    3.让与的期待权根本不存在  30
三、买受人期待权与第三人利益之协调  30-45
  (一) 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  30-35
    1.客体为动产  33-34
    2.客体为不动产  34-35
  (二) 出卖人破产  35-38
  (三) 买受人期待权与担保物权  38-45
    1.抵押权与期待权  38-42
    2.买受人期待权与动产质权  42-43
    3.买受人期待权与留置权  43-45
结语  45-46
参考文献  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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