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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
作 者: 李冰
导 师: 马新彦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间接代理 代理制度 行纪合同 第三人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 介入权 选择权 我国《合同法》 主张权利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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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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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切有益的吸收和借鉴皆可来自于比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的第一部分对两大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间接代理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异非常明显。大陆法系坚持代理制度的显名主义,并不把间接代理关系作为代理关系来处理,只是在名义上取代理的外在形式,但在实质上则将其从代理制度中分离出去,在实务与立法上以另一种制度,即行纪制度来规制。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不以显名为必要,从而接受了更为宽泛的代理类型,其中本人身份部分公开的代理与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大体对应着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在大陆法系看来,间接代理关系中的本人不能直接介入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当代理人将其与第三人所订合同的权利义务移转本人以后,本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换言之,只有绕过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结构,才能使间接代理关系中的本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按照英美法系,依据同一个合同,身份未被公开的本人在表露自己的身份后可以直接行使介入权,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第三人一经发现未被公开身份的本人,也可以通过选择权的行使直接对本人主张权利。换言之,只要有代理人同第三人所订的一个合同,就足以使身份未被公开的本人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不需要再有另一个合同或者合同的转移。由于两大法系代理立法的巨大差异在国际商事活动领域所引起的消极影响日趋明显,法学家们为了解决这方面的冲突积极推动国际代理立法的统一化进程。本文的第二部分考察了《欧洲合同法原则》与《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可以看出两个文件在对大陆法系间接代理立法作了一定保留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也对大陆法系的固有理论作了实质上的突破,这就是引进了受限制的英美法系本人身份不公 44<WP=50>开代理制中本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由于英美法系在解决具体问题的思路上更能适应商业贸易发展的需求,使其在两大法系互相牵制的统一化进程中取得了实质上的优势。 本文的第三部分着力对我国现行法中的间接代理制度进行了考察和分析。《民法通则》采用典型的“名义标准”将代理限定在显名代理的特定范围内,不承认以非本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将代理概念界定在直接代理的范围内。笔者在对适用《合同法》第 402 条、403 条的限制性条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委任合同和行纪合同两章进行了整体的考察。笔者认为,《合同法》一方面在委任合同一章中以第 402 条、403 条的规定确认了本人身份部分公开的代理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直接代理的法律效果,并在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中引进了改良后的本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另一方面又单独设一章规定行纪合同,并在该章第 423条中特别指出“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这就意味着我国《合同法》在保留间接代理(行纪合同)的同时引进了与其对应但并不相容的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可以说,我国代理制度在保留行纪制度与引进英美法系广义代理制度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体系协调以及具体实践上的冲突。从《合同法》402 条、403 条所显现出的问题来看,我国的立法仍然习惯于大陆法系的代理理念,与此同时又吸收了英美法系本人身份部分公开的代理和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中的具体规则,只是浅层的移植,没有根本的改动,难免显得僵硬而片面。在笔者看来,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与行纪实际是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理念对同一现实行为的不同理解,也是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制传统对同一权利义务之归属进行不同制度设计的结果,对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行为所构成的三方权利义务关系,行纪制度必须通过两个独立的合同结构加债权债务移转协议去进行调整,而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只需要通过本人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就可以实现相同的法律效果,事 45<WP=51>实上,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完全可以实现行纪制度的功能。 本文的第四部分在以间接代理为主线对我国现行代理制度进行简要评价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立法构想。笔者认为,我国在未来的代理立法中应如英美法系般承认本人身份部分公开及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类别,同时全面引进本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的选择权,将行纪关系纳入广义的代理范围内进行调整,鉴于行纪合同事实上已在形式上为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所替代,因此可以取消行纪合同在立法中的独立地位及称谓,以免在理论及实务上引起不必要的混乱,不过,可单就其尚可保留的特殊性制度作出适当的立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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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前言 6-7 一、 两大法系间接代理制度的比较分析 7-18 (一) 思维方式与理论基础的比较 8-11 (二) 概念界定的比较 11-12 (三) 三方权利义务配置的比较 12-18 二、 国际代理立法统一化进程中间接代理制度的立法趋势 18-21 (一) 《欧洲合同法原则》有关间接代理的立法态度 19-20 (二)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有关间接代理的立法态度 20-21 三、 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现行法考察和分析 21-38 (一) 现行法考察 21-28 (二) 现行法理论分析 28-38 四、 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38-43 (一) 我国现行代理制度的评价 38-40 (二) 完善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构想 40-43 结语 43-44 注释 44-47 参考文献 47-49 论文摘要(中文) 49-52 论文摘要(英文) 52-55 后记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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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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