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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作 者: 王倩
导 师: 李邦友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 法定刑 客观要件 财产罪 实行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 非法所得罪 犯罪行为 犯罪的目的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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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997年修订刑法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正式纳入刑法典。刑法设立这一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严密法网,以便更有效地惩治腐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清正与廉洁。但是,由于其在罪名、法定刑等方面存在立法上的不足,加之该罪缺乏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等相应的配套制度,造成在某种程度上该罪未能完全发挥立法者所期望的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防止国家公职权力滥用的社会效果。笔者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犯罪主体、客观要件、法定刑等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解决法律适用和促进立法完善起到有益的作用。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三万二千字。 第一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简要介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通过对认为该罪侵犯了公民的财产隐私权而没有立法依据、是推定犯罪、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精神、与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理论相矛盾、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制肘等诸种否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的观点进行一一评析,认为无论是从实体法方面还是程序法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都具有积极价值。综合考察了非法得利罪、非法所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拥有不能说明之财产罪、隐瞒巨额财产罪、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等罪名,认为现在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较以上罪名更符合立法原意,突出了本罪的一个显著特征——财产来源不明,但没有凸显本罪的犯罪行为,只是突出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也并非合理的罪名,认为将罪名定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更加准确、合理。 第二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问题。简要概括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针对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即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进行探讨,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亲属只要与其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则也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 第三部分: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中的几个问题。重点阐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本罪的实行行为,指出持有行为与不作为复合行为说和持有说的不足,支持了不作为说,即认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当被责令说明来源时,源,核心在于行为人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不能说明”,而“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该罪成立的可罚性前提,但并非实行行为本身;对《刑法》第395条第删去或将1款规定中的“可以责令说明”进行了补正,建议将“可以”二字“可以”补正为“应当”;并阐明了对“不能说明”以及“非法所”的理解,认为“不能说明”既包括拒不说明,也包括不能说明并证明;“非法所得”不仅包含犯罪所得,还包含其他违法所得。得而第四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问题.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的种种责难,类犯罪相比,刑罚差距巨大,显失公平;笔者列举了学界对巨性与较低的法定刑明显不符等等,如认为该罪与贪污、贿赂罪等同没能实现立法本旨;较大的危害有期徒刑的处罚是适当的,并一一作了评析,认为现有的最高五年但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法定刑加以具体量化。同时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的实施比照他国来讲,效果却不好其原因除了社会宏观环境和腐败分子的个人因素之外,必要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缺失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设刑,不仅要从理论上进行论证,对外部制度进行整合和规范也是非常重要的。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独立顺畅的运作必须仰赖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监控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机制。

全文目录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  7-17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  7-8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评析  8-14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问题  14-17
    1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称谓诸表述  14-15
    2 、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诸种罪名的考察  15-16
    3 、 “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  16-17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问题  17-20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简介  17-18
  (二)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成为该罪的共犯  18-20
三、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中的几个问题  20-27
  (一) 关于本罪的实行行为  20-23
  (二) 对“可以责令说明”的补正  23-24
  (三) 对“不能说明”的理解  24-26
  (四) 对“非法所得”的理解  26-27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问题  27-39
  (一) 学界的责难  27-28
  (二) 提出的完善措施  28-33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缺陷和完善方式  33-35
  (四) 相关分析:做好法律制度上的前置工作  35-39
    1 、 规定财产申报制度  35-37
    2 、 完善金融监督机制  37-38
    3 、 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策略  38-39
参考书目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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