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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

作 者: 周茉
导 师: 易继明
学 校: 华中科技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避风港”制度 《著作权法》
分类号: D923.4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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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互联网信息交流环节中重要的一环,它们为信息交流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持。没有它们的参与,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流就不能实现。但是同时它们的服务也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设施和平台,在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使受害者的损害成为了现实。特别是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它可以说是互联网技术服务的基础,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存在于互联网的每个角落,由链接服务引发的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本文重点介绍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第一章首先将网络链接进行分类,分析网络链接行为的实质。笔者赞成运用“服务器标准”来确定链接行为的侵权性质。并根据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能否对设链内容进行编排将其分为两类,根据不同的类别,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第二章分析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目前国内外大多数学者基本上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判定原则。本文结合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相对优势和审判实际,认为运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更为有利。本文第三章重点分析了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按照“避风港”规则的顺序按照各个步骤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借鉴DMCA提出了完善《著作权法》的几点建议:明确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确定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将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增加为一类著作权使用主体,并为网络链接服务设立默示许可制度,同时引入“通知删除”规则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链接行为。

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7
引言  7-8
1 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概述  8-13
  1.1 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8
  1.2 网络链接的性质  8-11
  1.3 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11-13
2 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3-23
  2.1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13-14
  2.2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14-15
  2.3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15-16
  2.4 主观上有过错  16-23
3 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  23-32
  3.1 通知  25-27
  3.2 删除  27-30
  3.3 反通知  30-32
4 完善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的立法思考  32-37
  4.1 我国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立法缺陷  32
  4.2 完善《著作权法》相关侵权法律责任的建议  32-37
结语  37-39
致谢  39-40
参考文献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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