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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角下汽车销售4S模式研究
作 者: 吴志伟
导 师: 吴越
学 校: 西南财经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汽车销售4S模式 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 法律规制
分类号: D922.29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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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汽车服务业作为可以推动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增值的产业,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汽车销售4S模式则是我国汽车服务业的核心之所在,汽车销售4S模式则在获得不少人认同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争议,尤其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对其的讨论愈发激烈。2008年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在我国立法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势必将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作为汽车销售4S模式的法律依据,存在着限制竞争的规定,与此同时汽车销售4S模式中的一些经营规则也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中原则性条文居多,缺乏细致的判断标准,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颁布也较为滞后以及相关的产业政策问题,造成了法律规制无能为力的窘境。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全面分析我国目前汽车销售4S模式发展现状和对其中经营规则的反垄断法分析,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拟对汽车销售4S模式中相关问题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中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制度和产业政策重新建构有所启发。全文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汽车销售4S模式的发展现状,通过介绍汽车销售4S模式的概念和回溯汽车销售模式的发展历程,探讨了我国汽车销售4S模式得到迅速发展的原因。同时在经济发展中我们也应该看到汽车销售4S模式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比如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提高汽车的品牌的价值度和认同感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最后延伸到我国汽车销售4S模式的发展现状,面临着高额投资与低收益的矛盾,厂家与经销商话语权的悬殊和地位的不平等等许多问题亟须解决。最重要的是汽车销售4S模式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不少学者认为汽车销售4S模式中的经营规则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这是本文接下来将要重点阐述的。本文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2008年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在梳理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将发挥巨大作用,将其置于我国经济转轨阶段的大背景下则显得更加重要,同时民众对其也寄予了较高的期望。先阐述进行反垄断法分析的价值基础即我国的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在反垄断法制定之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特有的国情确定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价值之追求。接着介绍了反垄断法中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和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分析,认定其是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同时对汽车销售4S模式中一些经营行为的在纵向垄断协议的视角下分析,汽车销售4S模式中的最低限价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厂家压货和零部件专供及费用高昂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这都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赋予汽车厂商强势地位不无关系。可是在现实中由于缺乏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以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没有得到修改导致许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仍然存在。本文第三部分,各国汽车销售模式发展的历程和相关法律规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也不一样。笔者认为只有正确认识这一点,才不会盲目照搬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要正确认识法律的国际性和本土性之关系。所以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介绍和分析了欧盟早在2000年左右就取消了汽车销售4S模式,代之以是比较专业化的经营思路,同时赋予了汽车厂商和经销商同等的地位。欧盟在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定方面也较为细致,有针对汽车销售领域的专门法律规定。接着介绍和分析了美国的相关情况,美国是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经验丰富的国家,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研究也很深入,对汽车销售领域也有不少法律规定和案例值得借鉴,怀特汽车案就在美国汽车销售模式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影响。接着介绍美国汽车销售模式发展特点,在美国汽车销售4S模式虽然仍是主导地位,可是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专业化,分工更加细致,市场准入标准较高。本文第四部分,也是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在前文阐述的基础上,在我国反垄断法的语境中进行深入思考,力图寻求我国汽车销售模式的重构方案,力求使得汽车销售4S模式的完善能够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正因此笔者希冀在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价值基础上,通过法律的调整完善和产业政策技术两方面形成合力,在我国汽车销售4S模式的重构中进行有益的尝试。一方面希望能够及时修改和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力图撤消其中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并且能够赋予汽车厂商和经商上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因为我国反垄断法原则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也是至关重要,同时创新的提出建立反垄断法领域的判例制度,并且在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和判例制度之间形成互动,上述这些希望能够为汽车销售模式重构中法律部分提供些许建议;另一方面结合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遵循汽车销售模式的发展规律,从产业政策和技术的角度提供建议,主要体现在肯定汽车销售4S模式具有积极意义的基础上,不可全面否定汽车销售4S模式,而是建立更丰富的汽车业态从而形成汽车销售市场的合理有序的竞争。同时在借鉴手机配件标准化生产的基础上提出实行汽车部分零部件的标准化生产的建议。希望从这两方面联合着手,以期望在汽车销售4S模式的重构中有实质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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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7 Abstract 7-13 0.导论 13-21 0.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13-14 0.2 文献综述 14-19 0.3 本文主要研究方法、逻辑结构和创新思路 19-21 1.我国汽车销售4S模式的发展现状概述 21-25 1.1 汽车销售4S模式的概念 21 1.2 汽车销售4S模式的积极意义 21-23 1.2.1 促进汽车消费的增长,有力地推动经济的发展 22 1.2.2 可以有效的提高相关汽车的品牌的价值度和认同感 22 1.2.3 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22-23 1.3 我国汽车销售4S模式发展的现状 23-24 1.3.1 经营中存在高额投资与低收益的矛盾 23 1.3.2 厂家与经销商话语权的悬殊和地位的不平等 23-24 1.3.3 汽车销售4S模式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4 1.4 本章小结 24-25 2. 反垄断法视角下对汽车销售4S模式经营规则的分析 25-45 2.1 反垄断法分析的价值基础---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25-28 2.1.1 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6-27 2.1.2 提高经济效率 27 2.1.3 维护消费者利益 27-28 2.2 我国反垄断法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 28-32 2.2.1 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概念 29 2.2.2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之认定 29-32 2.3 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 32-36 2.3.1 纵向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32-34 2.3.2 纵向垄断协议的判断标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34-36 2.4 汽车销售4S模式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及分析 36-43 2.4.1 最低限价 36-38 2.4.2 厂家压货 38-40 2.4.3 厂家给经销商"划地盘" 40-41 2.4.4 维修配件专供及费用高昂 41-43 2.5 本章小结 43-45 3.国外的汽车销售模式的发展趋势和法律规制 45-51 3.1 欧盟 45-47 3.2 美国 47-49 3.3 本章小结 49-51 4.反垄断法视角下的我国汽车销售模式的重新建构 51-59 4.1 法律层面 51-55 4.1.1 修改和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51-53 4.1.2 出台相关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53-54 4.1.3 建立反垄断法领域的判例制度 54-55 4.2 产业政策和技术层面 55-59 4.2.1 汽车销售4S模式不可全面否定期待更丰富的汽车业态 55-57 4.2.2 汽车部分零部件的标准化生产 57-59 结语 59-60 参考文献 60-64 后记 64-65 致谢 65-66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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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经济法 >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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