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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刘睿
导 师: 杨树明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国际经济法
关键词: 资本充足性 监管法律 银行资本 问题研究 监管者 市场准入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 法律渊源 资本协议 价格监管
分类号: D912.2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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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对银行的审慎监管不仅没有放松而且在加强。资本充足性监管可谓银行审慎监管中最重要的内容,值得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将正文分为三个部分,依次探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经济学和法学一般理论、统一的国际标准和一些抽样国家的国别标准、我国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历史现状和改善之建议。 与其他监管工具(市场准入监管价格监管、产品线监管)相比,以资本充足性监管为代表的审慎监管可以最小代价实现监管目标——秩序和效率。这里的代价主要指对金融市场的不正当干扰:市场准入监管在经济学上的意义甚为了了,在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争夺储蓄者资金时价格监管将银行推向劣势地位,产品线监管人为地割裂了金融业务间的天然联系并造成相当的信息资源浪费;总体上它们都削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竞争,且部分可为银行规避。而资本充足性监管不导致这样的负面效应。它的重要和必要首先来自于资本对银行的功能,其中抵御不确定的风险和保障储蓄者的信心分别是资本对银行和存款人的首要功用,各国监管者正是以此为出发点衡量银行资本充足与否。资本充足性监管独特的作用机制进一步解释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通过将风险添加至银行决策模型来影响银行的决策行为;它为银行承担社会成本提供了激励机制;它可弥补公共安全网滞后及引发道德风险之先天不足;它有效避免监管套利;并已成为跨国银行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此,资本充足性监管已得到国际组织文件和多国法律实践的肯定。 资本充足性监管进入法律层面后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一而足,本文仅就资本充足性监管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直接的形式法律渊源及其法律性质浅尝辄止。资本充足性监管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主体中的监管者依各国监管体制之不同而呈现多种形态,被监管者则均为商业银行;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资本充足性监管行为;内容上,监管者主要依法行使监管权,被监管者则主要承担接受监管的义务。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法律渊源大体来自于国际惯例、区域国际制定法和国内成文法;WTO规则是目前各国从事监管活动的大背景,但并非资本充足性监管直接的法律渊源。就性质而言,资本充足性监管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是社会本位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上两段是正文第一部分的内容。 恨订削工九庄忖监椅泞、斗问汹附究 “对受管制市场的研究必须从市场规则的研究入手;这是7去学和经济学的接壤之处’。‘协调市场规则与监管制度也就自然成为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题中之义。巴塞尔委员会对此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从 1988年《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帧准》到其后续修正.文件到孕育中的《新的资本协议入无一不是当时银行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的凝结,无一不是对日后相当时期内银行监管发展方向的揭示。由于巴塞尔正式文件本身的合理性和多数委员会成员国家显赫的金融地位;文件中建议的技术标准和监管精神渗透到多个国家及国家集团的法律之中。不滩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滩有严格监管银行传统的国家还是监管比较宽松的国际金融中心;只要采取资本充足性监管,都郭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框架设计本国本地区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相信正式的《新的资本协议》会将对风险更敏感、手段更灵活和对市场更重视的监管思想引进各国和地区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法律制度中。同时,某些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监管措施又为巴塞尔委员会吸收进新的文件之中。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制度与作为非正式规则的习惯之问相互替代又相互补充的关系;也是正文第二邵分列举资本充足性监管国际标准和一些国别标准之意图所在。 正文第三部分认为我国现有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整体落后。借鉴国际惯例并充分考虑现实国情,对现有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进行调适已刻不容缓。调适的内龈多方面的。首先;指导思想应实现从合规性监管到风险监管的跨越;椭用风险监管到全面监管的跨越和从问断监管到持续监管的跨越2 相应地;监管措施上应修改和补充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5乞针对银行的不问风险特征确定其资本充足率标准;同时建立早期资本预郁系;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以后者为重动态、实时地监控银行资本水平的变化。其次,会计准则决定了银行资本与风险之间的描述;我国银行应尽快实行统一的会计准则。构想中的会计准则应当在会计要素处理和信息披露上更多地与国际接轨,并量力而行。最后,由于不可完全量化,资本允足性监管定性与定量相混合的特点对监管者提出较高的要求。解决的办沽一是增强监管者的监管水平;二是将一部分监管贵任分摊给社会中介机构u办法一要求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提高其职员的素质;办法二可考虑顺应《新的资本协议》(征询稿)在监管过程中应用信用评娜L构的评级结果。这些都是我国法制需要增加或增强之处。

全文目录


引言  10
第一部分 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的一般理论  10-35
  一 与本文研究有关的一些名词的概念  10-16
    (一) 银行  11-12
    (二) 资本  12-14
    (三) 资本充足性  14-15
    (四) 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  15-16
  二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经济学基础理论  16-23
    (一) 其他预防性监管工具的效用分析  16-18
      1. 市场准入监管  16-17
      2. 价格监管  17-18
      3. 产品线监管  18
    (二)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效用分析  18-23
      1. 银行资本的功能  18-20
      2.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作用机制  20-23
        (1) 它是一种模式监管  20
        (2) 它为银行承担社会成本提供了激励机制  20-21
        (3) 它弥补公共安全网之不足  21-23
        (4) 它有效避免了“监管套利”  23
        (5) 它是跨国银行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23
  三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法学基础理论  23-35
    (一) 资本充足性监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3-27
      1. 主体  24-26
      2. 客体  26
      3. 内容  26-27
    (二)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法律渊源  27-32
      1. 国际惯例  27-28
      2. 区域国际制定法  28-29
      3. 国内成文法  29-30
      4. 关于WTO规则  30-32
    (三)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法律本质  32-35
      1. 它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32-33
      2. 它是社会本位法的一部分  33-35
第二部分 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的形成和演变  35-60
  一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国际标准——巴塞尔协议  35-45
    (一) 1988年协议及其修改  36-39
    (二) 新的资本协议(征询稿)  39-45
      1. 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  39-41
      2. 评价  41-45
  二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国别标准——某些国家的监管实践  45-60
    (一) 北美洲国家  46-50
      1. 美国  46-48
      2. 加拿大  48-50
    (二) 欧洲国家  50-53
      1. 英国  50-51
      2. 法国  51-52
      3. 德国  52-53
      4. 荷兰  53
    (三) 亚洲国家和地区  53-59
      1. 日本  53-55
      2. 韩国  55
      3. 新加坡  55-56
      4. 印度  56-58
      5. 我国香港  58-59
    (四) 百慕大  59-60
第三部分 我国的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  60-81
  一 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历史和现状  60-68
    (一) 对内资独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60-66
      1. 对内资独资银行境内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60-64
      2. 对内资独资银行境外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64
      3. 小结  64-66
    (二) 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66-68
      1. 对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66-67
      2. 对外国银行分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67
      3. 小结  67-68
  二 对改善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建议  68-81
    (一) 监管措施  68-74
      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确定  68-70
      2. 早期资本预警体系的建立  70-72
      3.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结合  72-74
    (二) 会计准则  74-75
      1. 主要会计要素的会计处理  74-75
      2. 信息披露  75
    (三) 监管机构  75-78
      1. 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76-77
      2. 提高中国人民银行职员的素质  77-78
    (四) 信用评级  78-81
结束语  81-82
附录  82-85
参考书目  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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