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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

作 者: 吕达
导 师: 靳建丽
学 校: 郑州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再审程序 再审申请 司法权威 既判力 有限再审
分类号: D9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6年
下 载: 76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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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诞生的。民事再审程序被冠以“审判监督程序”之名,该名称赋予了国家公权力干预公民私权利过多的法定权力,将国家公权力放在私法中的重要位置,公权力不恰当地行使着私权利,审判监督程序中权利主体的错位不仅与私法自治原则相违背,同时在实践中这种公权力在不同程度上,从不同的角度扭曲着再审程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已经到了严重冲击民事裁判既判力,影响社会安定秩序,浪费审判资源,影响审判效率,不同程度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依法治国进程的地步。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就目前的现状与自然法赋予的功能是相悖的。现行再审程序,似乎成了一个肆意冲击终审制度的工具。但很多人仍然指望着它,指望它能够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而有些人也的确惧怕它,惧怕它将一切司法错误撕个粉碎。在此,我们应当正确地认识再审程序的价值和功能,为我国的再审程序正名,使再审程序真正实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推动司法进步的功能。同时,应借鉴国外关于民事再审有益的制度,补充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提供有益的借鉴。以公正裁判的价值基础,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的权利基础,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追求的目的基础及司法效率的资源基础等作为重构我国民事程序的理论基础,来构建我国新的民事再审程序,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沿袭前苏联民事诉讼的模式,将发现客观真实进而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司法的惟一价值目标,将再审作为纠错的基本手段,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形成了冲突。该制度弘扬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有错必纠”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则,作为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作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会产生片面性,不能完全反映其内在规律和价值目标。司法权威始终代表着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和平防线,而既判力是司法权威的保障。生效裁判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结果,受判决约束的当事人和不受判决约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

全文目录


引言  10-12
一、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2-18
  (一)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权利主体的错位  12
  (二)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指导思想存在的问题  12-14
  (三) 再审审级存在的问题  14
  (四) 启动再审程序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14-16
    1、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违背司法中立和被动原则  14-15
    2、检察院提起民事再审抗诉打破了民事诉讼平衡机制  15-16
  (五) 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6-17
    1、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违背“两审终审”原则及“效率与效益”原则  16
    2、“确有错误”的先定后审,有违程序公正  16-17
  (六) 再审立案审查阶段的程序空白不利于申请再审渠道的畅通  17-18
    1、再审立案审查无程序可依、暗箱操作的弊端  17
    2、无期限的审查阶段严重堵塞了申请再审的渠道  17-18
二、改革再审程序的价值及借鉴  18-30
  (一) 再审程序的职能及价值  18-21
    1、改变传统的申诉观念  19
    2、促进司法公正  19-20
    3、维护司法权威  20
    4、推动司法进步  20-21
  (二) 国外再审程序之借鉴  21-25
    1、法国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21
    2、德国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21-22
    3、日本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22
    4、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借鉴意义  22-25
  (三)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重构的理论基础  25-30
    1、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基础是公正裁判  25-27
    2、民事再审程序构筑的权利基础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  27-28
    3、民事再审程序构筑的目的基础是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  28-29
    4、民事再审程序构筑的资源基础是司法效率  29-30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构建  30-44
  (一) 审判监督程序不能涵盖再审程序  30-31
  (二) 确立我国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  31-32
  (三) 确立民事再审程序的有限再审基本原则  32-35
    1、再审审级的限定  32-33
    2、对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  33
    3、对提起再审的主体进行限制  33-34
    4、从受案范围上进行必要的限制  34
    5、对诉辩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抗辩理由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  34-35
    6、对启动再审时中止原判决执行采取必要的条件限制  35
  (四) 确立依法纠错原则  35-40
    1、程序违法启动再审的控制  37-38
    2、实体处理错误启动再审的限制  38-40
    3、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明显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予改判  40
  (五) 改当事人申诉及申请再审为再审之诉  40-44
    1、再审之诉应具备的特别形式要件  41-42
    2、改造提起再审的理由  42-44
结语  44-45
参考文献  45-46
后记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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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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