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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作 者: 耿喜梅
导 师: 朱庆
学 校: 安徽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私分国有资产罪 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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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刑法》分则第八章中其他的罪名一样,是一个和国家职权有关的罪名,是利用国家职权的犯罪;既如此,在研究犯罪主体的主观犯意以及在其支持下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的真实意志时,就不能离开犯罪行为人的职责和职权;本文中,笔者结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职责和职权,从“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两个方面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进而指出通说主张的单位主体观存在误区,将本罪主体限定为自然人当为正确的方向。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实践的总结归纳以及分析。首先对本罪的法条进行了分析,得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的结论。然后归纳了本罪的犯罪主体在司法实务界的认定现状及存在问题:司法实务界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还是直接主管人员等自然人”的问题,一般持回避态度;严格意义上的国有单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不反映涉案单位的名称,只出现国有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自然人姓名;国家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可以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政府临时性机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经过14年的司法实践检验,立法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有单位,引发了被私分国有资产处理混乱、罪刑不一且量刑畸轻、累计数额无法计算、不同犯罪主体进行数罪并罚等诸多问题。最后指出,不科学的立法将不能产生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司法实践证明了将本罪规定为单位犯罪缺乏科学性。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笔者简要介绍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的三种观点,单一单位主体观、双重主体观和单一自然入主体观。其中单一单位主体观是通说。第二,笔者通过分析“罪责自负”原则批驳了双重主体观。最后,笔者结合涉案行为人的职责和职权对本罪的犯罪主体进行分析:由于国有单位没有从私分行为中谋得不正当利益,因此,本罪不符合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由于本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集体私分、以单位名义)”两个方面所反映的都是单位成员的个人意志而不是单位的真实意志,因此,本罪不符合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笔者通过对双重主体观和单位主体观的批驳进而建立起本罪是自然人犯罪的单一自然人主体观。第三部分作为结论性意见,笔者提出将本罪规定为自然人犯罪并引入资格刑的立法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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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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