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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定原则之相对比
作 者: 肖宁盛
导 师: 刘智慧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 局限性 相对化
分类号: D923.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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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虽然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其在实践中体现的局限性已然明显。因此,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需要通过相对化的方法其进行完善,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分下列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检视了我国《物权法》第5条的理论和实践障碍。本部分首先肯定了我国《物权法》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妥当性。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和文献引证,提出《物权法》第5条在适用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即限制私法自治、物权法定之“法”与司法的冲突、物权法定原则的滞后性以及不利于效率的充分发挥等。第二部分分析了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之原因及表现。本部分全面分析了物权法定原则在历史、理论和实践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正因为物权法定原则本身存在这些局限性,完善物权法定原则才显得必要。第三部分就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的方法进行了考察。本部分首先较完整地介绍了目前理论界有关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的方法,分析了这些方法的可行性,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物权法定原则局限性的方法——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对化。其次,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做法。第四部分界定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之内涵。本部分简要分析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包含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两方面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部分从物权种类之相对化和物权内容之相对化两方面初步界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的内涵。同时,本部分还界定物权法定原则以及将其相对化之后的“法”的内涵,否定了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判例、习惯法创设物权的效力,并分析了原因。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的方法。本部分在前四部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对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的具体方法,即:赋予司法解释以物权法定的法律渊源地位、承认习惯创设物权的效力、允许行政法规在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时设定或变更物权的内容、建立完备的物权公示制度,弥补物权法定制度的不足、创设“用益利益”涵盖所有具有“用益”功能的物权等,并提出修改法律、完善立法是治本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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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1 一、我国《物权法》第5 条的理论与实践障碍 11-19 (一) 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妥当性 11-13 1. 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1 2.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11-12 3. 确认物权、定分止争 12 4. 保护交易安全 12 5. 促进物尽其用 12-13 (二) 我国《物权法》第5条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3-18 1. 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私法自治 13-14 2. 物权法定原则之“法”与实践的冲突 14-15 3. 物权法定原则的滞后性 15-17 4. 物权法定原则不利于效率的充分发挥 17-18 (三) 小结 18-19 二、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之原因及表现 19-23 (一) 历史的局限性 19-20 (二) 理论的局限性 20-21 (三) 实践的局限性 21-22 (四) 小结 22-23 三、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的方法考察 23-29 (一) 理论方法考察 23-25 1. 物权法定原则无视说 23 2. 习惯法包含说 23 3. 物权法定原则缓和说 23-24 4. 习惯物权有限承认说 24 5. 物权法定僵化克服说 24 6. 物权法定原则废除说 24 7. 对以上观点的反思 24-25 (二) 实践方法考察——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在两大法系中的体现 25-28 1. 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体现 25-27 2. 在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体现 27-28 (三) 小结 28-29 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的内涵界定 29-35 (一) 物权法定原则及其相对化 29-30 1.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内涵的理论分歧分析 29-30 2. 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 30 (二) 物权种类法定及其相对化的内涵界定 30-31 1. 物权种类法定 30-31 2. 物权种类法定的相对化 31 (三) 物权内容法定及其相对化的内涵界定 31-32 1. 物权内容法定 31-32 2. 物权内容法定的相对化 32 (四) 物权法定原则及其相对化之后的“法”的界定 32-34 1. 物权法定原则之“法”的界定 32-33 2. 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之后的“法”的界定 33-34 (五) 小结 34-35 五、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的方法 35-43 (一) 赋予司法解释创设物权的效力 35-37 (二) 承认习惯作为创设物权的根据 37-39 (三) 允许行政法规在获得特别授权时设定或改变物权内容 39-40 (四) 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以弥补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缺陷 40-41 (五) 对传统他物权设立理念的反思 41-42 (六) 治本的方法——完善立法 42 (七) 小结 42-43 结论 43-44 参考文献 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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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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