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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

作 者: 许志强
导 师: 裴广川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因果关系 义务来源 命令规范 刑法规定 积极行为 裁判规范 犯罪构成 规范结构 禁止规范
分类号: D924.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5年
下 载: 409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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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论述。全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规范结构,因果关系;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本文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不作为具有行为性是刑法中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刑法中的不作为犯是指没有实施刑法所要求的某种积极行为的犯罪行为。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没有履行刑法上的积极行为的义务,严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规定的,同时也能够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和纯正不作为犯罪都是对刑法命令规范的违反。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违反的命令规范是和禁止规范并存于一个裁判规范之中,而纯正不作为犯所违反的命令规范却是单独存在于一个裁判规范之中。二者表现在构成犯罪上的区别为,不纯正不作为所构成的犯罪也可以由作为的方式构成;而纯正不作为所构成的犯罪却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在分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多种因果关系学说之后,本文肯定了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因果关系的存在。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促使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二,是使结果不能得以避免的原因。二者的作用方式有着各自的特点。并且指出,作为义务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构成要素,只是刑法的客观因果关系的评价标准。 本文指出,依据我国现有的刑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定罪处罚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的,但是基于多种利益的权衡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仍应处理。只是在今后立法时应在总则中增设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构成,只是在判断客观要件相符性上,不纯正不作为犯有着特殊的条件。 本文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可分为形式的和实质的。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仅限于法律义务,道德义务不是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先前行为不应单列为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而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区分。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包括:法益损害危险的紧迫性;法益对行为人具有的依赖性;行为人对法益支配的专属性;不作为所产生后果的刑法否定性。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确定,首先,应根据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划定范围,其次,再根据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进行合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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