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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及其思考

作 者: 余兵
导 师: 林义;付代国
学 校: 西南财经大学
专 业: 金融学
关键词: 法制建设 历史回顾 《保险法》 保险业法 管理规定 保险合同 保险法规 被保险人 新《合同法》 保险法律
分类号: F84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0年
下 载: 244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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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保险法制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我国的保险法制建设历史将近一百年。在这近百年的保险法制建设中,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什么经验和教训,这将有助于我国今后的保险法制建设。现在的保险法规还有些什么缺陷和不足?为了适应日益迅速发展的保险业,还应该制定哪些保险法规?此外,笔者还对如何搞好保险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为指导思想,反复运用从分析到综合、从具体到抽象、归纳总结等研究方法。 本文的内容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对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及其思考。保险立法开始于清朝末年,新兴的资产阶级面对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要求反抗外敌,改革现状。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于1902年下令斟酌旧律,拟定新律。在保险法律方面,清政府拟定了几部有关的法律,如《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等。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并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清政府的保险法制建设意识是值得肯定的。北洋政府期间,保险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保险契约法草案》和《保险业法案》均由于北洋政府的垮台而未获实施。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保险法规得到逐步完善。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颁布了《保险法》,内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共82条。1935年行政院颁布了《保险业法》,内分总则、保证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会计、法则、附则7章共80条。这是两部很重要的保险法律,但国民党政府迫于帝国主义的压力没有颁布施行日期。抗日战争时期,保险法制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和《保险业法》经过了修改。尽管如此,保险业没有一部公开实施的保险法,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这体现了当局政府的软弱性及妥协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公有化作出了贡献,但保险业的发展仅靠制定强制保险法规来发展是不够的,而且会遭 到保户的抵制。新中国成立后至 19 7 9年,我国的保险业历经“四起三 落”,政府对保险业的作用认识不清,保险法制建设停滞不前。从1980 年恢复保险后,保险法制建设工作有了一些进展,但由于保险业独家经 营,法制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无法可依,有法不 依,执法不严”是那时的真实写照。95年《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 国保险法制建设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自那以后,一系列配套的保 险法规的出台使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为保险业的发展打下 了基础。 第二章是对我国在保险法制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不足 进行探讨。我国近几年来在保险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以《保险法》为基本框架,在保险业法方面制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入《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乃A保险经纪人管 理规定(试行乃A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暂行规定入《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监制管理规定》等。在保险合同 法方面,新《合同法》适用于保险合同。在保险特别法方面,《海商法》中 专门有海上保险专章,就有关海上保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自《保险法》颁布实施至今已将近五年了,它的不合理的方面也逐 渐暴露出来。如第16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此条款不 合理处在于:一是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权的期限。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保险合同满一年后,投保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已是既成事实,保险人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二是保险人可 以利用“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来投机,因为保险人发觉投保人的过失行 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利用此条款,即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就不作 出反应,趁此机会赚取保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就利用此条款来解除合 同,其损失最多是退还保费(也可以不退还保费,因为保险法没有耍求 必须退还保费人又如第30条规定“关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争议”的解释通常是“各抒己见,互 2 相辩论\ 只要双方对条款的解释意见不一,各抒己见,就属于“有争 议\此条款是否可借鉴我国台湾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契约之解释, 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 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另外,第10条八5条石3条J4条、 104条等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其它保险法规也是如此,如《保险代理人 管理规定(试行乃第54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 第三章是对保

全文目录


引 言  13-14
第一章 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历史回顾及其启示  14-34
  第1节 我国民族保险法制建设的回顾(1805—1949)  14-27
    1.1 前清时期(1805年至1911年)  14-19
    1.2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1912年至1926年)  19-21
    1.3 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至1936年)  21-24
    1.4 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1937年至1949年)  24-27
  第2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保险法制建设回顾(1949年至1999年)  27-34
    2.1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95年5月的保险法制建设  27-29
    2.2 我国《保险法》颁布(1995年)后的保险法制建设  29-34
第二章 我国在保险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就及在在的不足  34-44
  第1节 我国保险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34-36
  第2节 我国《保险法》及其他保险法规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36-44
第三章 对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些思考  44-61
  第1节 进一步完善保险配套法规的几点设想  44-50
  第2节 政府对保险法制建设应有足够的重视  50-53
  第3节 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  53-56
  第4节 保险法制建设需要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56-61
参考资料  61-63
后记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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