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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现代国际关系奠基的自然法

作 者: 林吉辉
导 师: 朱学平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学理论
关键词: 格劳秀斯 自然法 现代国际关系 战争法权 和平
分类号: D9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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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胡果·格劳秀斯(1583-1645年),被誉为近代自然法之父,现代国际法之父,在他那里进行着从中世纪自然法到近代自然法的转折。他提倡平等的主权国家应该在自然法之下走向和平;为了走向和平,把所有战争置于战争法权之下。本文以格劳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第一章为切入点,分解在这一章中格劳秀斯在对自然法的提出的逻辑过程,以及分析自然法所包含的各项内容:自然法的目的、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中的自我保存、自然法中的“特权”和“能力”、自然法中的法权、自然法中的战争、自然法中的友爱。并且结合国内外相关资料,把对于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解释放入格劳秀斯所处时代之中,放入自然法理论历史前后延续之中。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理性的规则和指令”,“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连上帝本身也不能改变它”。为了更好地理解格劳秀斯的自然法,本文还论述了格劳秀斯在他的早期作品《捕获法》中自然法的内容与逻辑,格劳秀斯在《捕获法》中认为:“自然法——即由神自创造万物之初,就赋予其灵魂以生生不息之法——是无论何时何地均适用之法,如同神意是永恒不变的。”本文通过比较发现,格劳秀斯的这两部著作对自然法的论述差异甚大。经过分析,认为差异的原因是:格劳秀斯写作《捕获法》时正处于荷兰迅速崛起,《捕获法》为捕获敌国的战利品而辩护,目的在于为崛起的荷兰的利益辩护。而格劳秀斯在写作《战争与和平法》之时,荷兰已经成功崛起,成为世界强国,而西班牙因不堪战争重负而逐渐溃败,整个欧洲也陷入战争泥潭之中。如果再仅是为了利益,那么整个世界将陷入无法拯救的境地;如果荷兰继续身陷战争之中,西班牙便是前车之鉴。因此,《战争与和平法》不会再是为了争夺利益辩护,而是超脱出战争本身,超越利益本身,走向了一种理论的升华,这便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自然法。本文通过对从神话时代到中世纪的自然与自然法进行分析,认为自然法试图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政治社会之间的张力的一套标准。格劳秀斯身处一个逐渐走出上帝关照的时代,一个世俗国家或自治城市崛起的时代,一个对外扩张的时代,一个商品经济开始弥漫的时代,一个人文主义时代,一个宗教改革的时代,一个各种错综复杂关系的时代。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就是基于他那个特殊的时代的回答。本文论述了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的国际关系概况,认为现代国际关系的标志,一是主权国家,一是宗教宽容。难能可贵的是,格劳秀斯不仅用自然法体系来解答当时的国际关系,为主权国家的形成开路,他还是个宗教宽容的倡导者。在完成《战争与和平法》之后,格劳秀斯出版了《基督教信仰的真理》,他认为宗教是平等的,基督教徒并没有高于异教徒、犹太教徒、穆斯林信徒;所有的基督教徒都要是在耶稣施洗之下的,因此不能在基督教徒之间分出派别。因此,他主张教徒之间要互相宽容,反对任何暴力。在担任瑞典驻法大使期间,他注释了全本《圣经》,倡导基督教世界的统一、新教的统一。1640年以后,他公开呼吁日内瓦、罗马、君士坦丁堡之间的和解。尽管他的这些倡导在他有生之年未能实现,可是,之后的国际关系事实迅速兑现他的主张,《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便是例证。这才是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自然法的实质:为现代国际关系奠基。格劳秀斯对于自然法理论的突破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格劳秀斯对于自然法理论,最大的突破在于为自然法建立了一套体系,这套体系是不依赖于神学而以法的理论奠定起来的。格劳秀斯不像其他的那些自然法理论家求助于超自然的力量来解决自然法问题,从而使自然法走向神秘化。对于格劳秀斯而言,研究自然本身,更确切地说,研究人类本性就足以教会人们伦理、政治与法律的本质。格劳秀斯在一个神学已经渐渐丧失了令人信服的时代,建立起一个令人信服的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取代了神学体系。另一方面,格劳秀斯挖掘出自然法的权利内涵,成就了自然法的革命性力量。这种权利与格劳秀斯所说的正当理性相结合,就成为终极的准则。从有正当理性的人或团体或国家的权利出发,就能够正当地与其他人的进行贸易,对等地与他人交换物品,甚至可以出卖不在场的自己拥有的某些东西。更进一步,就可以进行社会契约,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契约,近代新的社会契约与现代国际关系就是以此为理论基础的。此外,在自然法论证方式上,格劳秀斯使用数学式的方法证明自然法,使用直接理性论断式的方法,都成为后来者的模版。不管是数学式的论证方法,对人类理性的直接论断方法,还是以自然法体系取代神学体系,或是权利的主观化;所有这些,都构成了近代自然法的形成标志。格劳秀斯从《捕获法》中对自然法的认识,到《战争与和平法》中对自然法的认识,本身就构成了一个转折。格劳秀斯之后,后来者不会再以格劳秀斯的前人为榜样构造自然法,而是以格劳秀斯的自然法话语作为模板,复制和衍化出更多的近代自然法。总之,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既开拓出了近代的自然法理论,又对后来的自然法理论影响深远。他还开拓出了现代的国际关系理论,成为现代国际关系的理论奠基石。他把本是为荷兰利益辩护的自然法,变成为和解差异、宽容相待的人类和平而努力的自然法。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牵涉方方面面的问题,因而他为各种棘手问题的解答作出了超乎寻常的贡献。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3-6
Abstract  6-11
引论  11-14
  一、问题的缘起  11
  二、研究的目的  11-12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3
  四、研究方法  13-14
第一部分 格劳秀斯与格劳秀斯所处的荷兰  14-18
  一、格劳秀斯其人  14-15
  二、格劳秀斯时代的荷兰  15-18
第二部分 《战争与和平法》第一章中自然法的出场  18-28
  一、《战争与和平法》第一章中自然法的提出  18-20
  二、与《战争与和平法》关联的《捕获法》中的自然法  20-22
  三、《战争与和平法》第一章中自然法的分析  22-28
    (一) 自然法的基本理论  23-25
    (二) 自然法的核心概念  25-28
第三部分 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分析  28-39
  一、格劳秀斯自然法的理论渊源  28-34
    (一) 格劳秀斯自然法的“自然”理论渊源  28-32
    (二)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与《法学总论》  32-34
  二、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突破  34-39
    (一) 新的自然法理论的论证方法  34-35
    (二) 自然法体系取代神学体系  35-37
    (三) 自然权利的自然法  37-39
第四部分 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与国际新秩序的构建  39-45
  一、格劳秀斯之前的国际关系  39-43
    (一) 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的国际关系概况  39-42
    (二) 格劳秀斯之前的国际关系理论  42-43
  二、格劳秀斯所面临的新的国际关系  43
  三、格劳秀斯所作出的解答  43-45
结论: 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实质  45-49
  一、关切荷兰的利益  45-46
  二、为现代国际关系奠基  46-49
参考文献  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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