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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自由思想对美国宪法的塑造

作 者: 张志杰
导 师: 田宝会
学 校: 河北经贸大学
专 业: 法学理论
关键词: 洛克 自由 自然权利 政府观
分类号: D90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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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约翰·洛克被认为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的自由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政府论》下篇中。其中,自然法思想、有限政府理论、财产私有制度构成了他所构想的自由社会的根基。作为世界各国所争相效仿的美国宪法,其中包含了深刻的洛克自由思想,尤其是他的自然法思想,以致有人说洛克为美国的思想家。可见,洛克在美国被冠之以很高的头衔。事实上,作为17世纪比较有影响力的思想家,洛克的思想对后世的诸多学者都有启发作用。例如,他的分权思想为孟德斯鸠所继承并发展,最终被确立为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限政府理论则被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反复引用。在谈到洛克的理论时,引人注意的是他的自然法观念,及建基于自然法观念之上的有限政府理论和私有财产制度。西方社会的法律是以理性而著称于世的,其实从实际意义上讲法律只不过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它能为西方人所广为接受并人人愿意遵守,笔者认为,这必须从源头上去理解西方人的法律观,而这又不能不提到洛克。洛克认为人是有理性的,而法律正是人的理性的一种体现,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是为了克服在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但按照他的理论,人类并没有将全部权利都让渡给政府,而那些恒久不变的权利则构成了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石;而一旦政府违反了人民设立它的初衷,则人民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重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更换这个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从自然法出发才能正确的推断出这些理论,而从其他理论中则很难推出。本文也正是从自然法出发去试图解释洛克的复杂思想,他之所以被世人称为美国宪法之父,是与他的自然权利观和私有财产观分不开的。无私有财产观则无自然正义可言,纵观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史,有宪法而无宪政的例子比比皆是,可以说迄今为止真正实现宪政的国家屈指可数。究其原因,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纵向保护)虚无、对个人权利的极端忽视是重要原因。从这意义上讲,我们很有必要重新温习一下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经典著作,补人家早在200年前就已经学习过的课程。当今中国更需要的是思想的启蒙而不是立法数量的猛增,或许前者更需要一个漫长的时期。任何理论的产生都不是思想家坐在图书馆里想出来的,它的出现必然是与一个民族的历史惯性、特有的文化联系在一起的,洛克也不例外。早在11世纪英国就有政治妥协的传统,在欧洲大陆英国人也素以保守和尊重传统而著称于世,而我们都知道任何一个自由的社会都必然是建立在与传统相衔接的土壤之中的,切断一切传统似的改革必将是一出闹剧,也不会带来什么自由与法治。或许在这一点上,英国人是幸运的,他们的老祖宗就留给了他们政治妥协的基因。1215年《大宪章》的问世标志着他们可以以一种温和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这在人类历史上是从没有过的,而且有的国家似乎永远也不可能用这种方式来达到社会的和谐,这也是文化使然。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或者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当中,以及后来的合众国诉尼克松案(即水门事件),看似是偶然的历史事件却隐藏着很深的文化必然性。这不仅来自于当事人的理性选择,更是他们契约文化的结果。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来源于英格兰的互相妥协尊重的文化。洛克的理论是从他的自然权利观开始的,和其他的思想家一样,洛克也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从讨论人们在无政府状态下的种种不便自然过渡到公民社会,美国的制宪者正是沿着这样一个思路来制定他们的宪法的。众所周知,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但美国宪法继承洛克的权利观是其他各国宪法都无法比拟的。它以明确的词汇规定了人民享有哪些权利,政府小得制定法律去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但美国宪法还是重点强调了人民的消极自由,这也显示了它是一部比较务实的法律,真正成为了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其国家的最高权威是法律,这也是衡量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标志。美国人引以为豪的东西就是他们的宪法了,在一个自由社会中,法律是保障自由的最重要手段。“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所做出的结论,在他的眼里,法律是防止政府专断的最好手段,将人们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是社会治理的较好方法。洛克反对将自由理解为放纵状态、想怎样就怎样,因为那必将带来更大的不自由。真正的自由是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受理性原则的支配。因此,洛克更倾向于人们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并由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在这里洛克强调了处在政治社会中共同规则的重要性,并且这种规则应以稳定和大家共同遵守为前提。如果没有共同规则的遵守,则无异于又回到了自然状态,而政府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以既定的程序作为依据,政治社会不同于自然社会的关键一点就是暴力的施行是由政府合法垄断的,也就是说依照合法程序去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相对于法的诸多价值,例如民主、秩序而言,美国人似乎更重视法的自由价值,可能是因为他们从没有过封建专制的传统的缘故。他们从英国继承来的传统就是自由的,因此美国人很不愿意再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来限制他们的自由。他们不仅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并付诸实践,而且在激烈的辩论中他们采用了联邦制的纵向分权体制来避免过于强大的中央政府,真正实现权力的分散化。任何一个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一次达到最完美的状态,美国社会也不例外。它的很多制度也都是在慢慢摸索中产生的,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在司法过程中更重视法官个人的经验。这也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在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判例法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美国的程序法也很发达,对于有着很深的普通法传统的国家,他们将程序看的更重要,也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美国法律不是停留在纸面上,他们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各项权利,而且有相应的程序法去保护这些权利,落实到每个人身上都是活生生的权利。总的来说,洛克的诸多思想中对美国产生最大影响的还是他的自然权利观,从自然权利向社会权利的过度自然会引出社会契约的订立。美国宪法序言中所称的不可转让之权利即是洛克所谓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列奥·施特劳斯在他的《政治哲学史》中说:“约翰·洛克被称作是美国的哲学家,他是我们的国王——就一个哲学家曾是一个伟大国家的国王而言。因而,我们美国人比世界上其他的民族更有责任和经验判断他的学说的正确性。”这可以说是对洛克的最为公正的评价。

全文目录


摘要  4-7
Abstract  7-12
引言  12-15
1 洛克自由思想概述  15-22
  1.1 洛克自由思想的时代背景  15-18
    1.1.1 英国的政治协商传统  15-16
    1.1.2 政治协商的特点  16-18
  1.2 《自由大宪章》的订立背景  18-19
  1.3 洛克自由思想的主要内容  19-22
2 洛克自然法思想与美国宪法  22-30
  2.1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22-25
  2.2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对美国制宪者的影响  25-27
  2.3 美国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  27-30
3 洛克政府观与美国宪法  30-40
  3.1 洛克的政府观  30-33
  3.2 政府的目的  33-35
  3.3 洛克政府观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35-40
结语  40-42
参考文献  42-45
后记  45-46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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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的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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