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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及其清偿顺序研究

作 者: 陈晓琴
导 师: 汪世虎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破产债权 清偿顺序 立法缺陷 完善建议
分类号: D922.291.9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下 载: 524次
引 用: 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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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之一,一个国家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历时十几年、凝聚无数人心血和希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借鉴了更多的国外立法经验,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破产债权及其清偿顺序这一问题上,仍存在诸多缺陷。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又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涉及到全部破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左右着市场经济中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本文认为,破产法的这一制度有相当大的完善空间和必要,本文尝试对此作一些探讨。本文采用了引证、比较、例证和逻辑的方法,从界定破产债权入手,对破产企业所涉及的破产债权进行分类,并对各类破产债权进行了分析。然后,对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立法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个人建议。论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破产债权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各国和地区破产立法对破产债权的界定、国内新旧破产立法及学术界对破产债权的界定,并提出了本人的观点,明确了本文采用的破产债权的概念,为后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部分,破产债权分类。该部分将破产人可能涉及的债权分为七类,包括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特别法规定的优先权、国家债权、侵权行为之债、普通债权及其他债权。其中,在担保债权部分,重点论述了担保债权中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在劳动债权部分,重点论述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属性问题;在侵权行为之债部分,重点论证了侵权行为之债区别于合意之债,应当优先受偿的理由;在其他债权中,对应当列为劣后破产债权而非除斥债权的债权进行了分析。在这部分,本人提出如下观点: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且定金担保部分应当优先受偿;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属于国家债权而非劳动债权;侵权行为之债应当从普通破产债权中独立出来优先受偿;应当赋予所有的合法债权以破产债权的地位,无遗漏地进行清偿;破产企业的关联债权,不应与普通债权享有同等受偿的地位,而应当列为劣后债权,后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第三部分,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分析。该部分中,首先对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分为三类,分别是政策性破产、有旧劳动债权的企业破产及普通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对这三类破产债权清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介绍,其中重点分析了政策性破产和有旧劳动债权的企业破产的问题。然后,对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具有以下立法缺陷:存在立法空白,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设置不合理,关于税收债权的规定不合理,破产债权的范围过于狭小,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未明确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等缺陷。其中,在劳动债权清偿顺序设置不合理部分,重点论述了《企业破产法》新旧划断做法中两种极端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应当予以调整,对劳动债权区别对待,对其中的合理期限内的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其余劳动债权应当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在关于税收债权的规定不合理部分,重点论述了税收债权不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在未明确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部分,重点分析了新旧破产立法中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的规定,认为其中存在冲突,且应当区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发生原因,对属于纯为担保债权人利益而发生部分优先于担保债权人受偿,否则,应后于担保债权人在破产人的一般财产中随时清偿。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建议。该部分中,首先对确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原则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当确立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原则对确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基础地位。进而,对完善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具体方法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和细化,同时通过完善其他配套措施予以配合。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规范以下内容:补充优先权的规定,对劳动债权区别对待,赋予其他普通债权人对劳动债权数额的审查权,对原有的优先权作出适当的限制,补充劣后债权的规定,明确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其他配套措施包括: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加强相关行政机关执法力度,培养劳动者正确的意识,促进经济繁荣,增加就业机会。最后,提出了本人对合理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设想,认为,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应包括五级,第一顺序为3至6个月的工资债权,第二顺序为担保债权,第三顺序为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权,第四顺序为普通破产债权,第五顺序为劣后破产债权。并在个案处理时,以确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原则为指导,以实现个案的公平。第五部分,结语。该部分,对本文的论述进行了总结,重申了本人的观点。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7
Abstract  7-12
引言  12-14
一、破产债权概述  14-17
  (一) 各国和地区立法对破产债权的界定  14
  (二) 我国立法和学界对破产债权的界定  14-16
    1. 立法规定  14-16
    2. 学者观点  16
  (三) 本人看法  16-17
二、破产债权的分类  17-31
  (一) 担保债权  18-20
    1. 担保债权概说  18
    2. 对定金罚则的讨论  18-20
  (二) 劳动债权  20-23
    1. 劳动债权概说  20-21
    2. 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的债权属性探讨  21-23
  (三) 特别法规定的优先权  23-26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23-24
    2. 船舶优先权  24
    3.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24
    4. 个人储蓄存款优先权  24-25
    5. 保险金优先权  25
    6. 学杂费优先权  25-26
  (四) 国家债权  26
  (五) 侵权行为之债  26-28
  (六) 普通债权  28-29
  (七) 其他债权  29-31
三、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分析  31-44
  (一) 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规定  31-35
    1. 政策性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31-33
    2. 有旧劳动债权企业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33-34
    3. 普通企业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34-35
  (二) 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缺陷分析  35-44
    1. 存在立法空白  35
    2. 劳动债权清偿顺序设置不合理  35-39
    3. 关于税收债权的规定不合理  39-41
    4. 破产债权范围过于狭小  41-42
    5. 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42
    6. 未明确担保债权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受偿顺序  42-44
四、完善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建议  44-51
  (一) 确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原则  44-46
    1. 公平原则  45
    2. 诚实信用原则  45
    3.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原则  45-46
  (二) 完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具体建议  46-50
    1. 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和补充  46-49
    2. 完善其他措施予以配合  49-50
  (三) 合理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设想  50-51
五、结语  51-52
致谢  52-53
参考文献  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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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经济法 >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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