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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议
作 者: 范晓宇
导 师: 马新彦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法律性质 权利属性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的认定 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145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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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对于企业而言能够为其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对于国家机关而言,能够使政府更加的知悉公民的情况,有利于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因如此,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的资源,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追捧。但与此同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也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信息主体的正常生活被无情的打乱,这就导致了社会各界对保护个人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通过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此方面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在本文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立有所裨益。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予以介绍,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并在我国既有的法律体系和现实的需求下做出我国的立法选择。笔者主张,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总括式立法模式为主并辅之以行业自律。第二部分主要是讨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意义。通过分析得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单独调整一种社会关系。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是领域法而非传统的部门法。由于本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探讨仅限于私法领域,在私法领域,侵害个人信息实质是对自然人人格权益的侵害。所以,在私法的范畴内,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归于侵权法之中。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利于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一般问题做出规定;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保障基本人权;有利于信息共享和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是打造信用经济的前提;有利于维护民主政治,防止权力滥用;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的发展。第三部分是在侵权责任法的范畴内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内容的构建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看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权利的属性应以一般人格权为权利基础。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责任的形态、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认定和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免责事由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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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论文摘要 4-6 Abstract 6-9 引言 9-11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评价与选择 11-15 (一)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评价 11-13 (二)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13-15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意义 15-20 (一)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属性 15-17 (二)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意义 17-20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内容构建 20-36 (一)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权利的属性 20-24 (二) 个人信息保护法责任的属性 24-26 (三)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认定 26-30 (四)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30-36 结论 36-37 参考文献 37-40 注释 40-43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43-44 后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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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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