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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作 者: 李冀
导 师: 陈治东
学 校: 复旦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预期违约 预期根本违约 中止履行
分类号: D923.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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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预期违约制度最初确立于十九世纪中期的英国,其后得到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吸收和发展,成为一项完整独立的法律制度。它实现了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社会资源的良性流动。在美国成文法的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更为国际性的法律语言,建立了对应不同程度预期不履行义务的预期违约制度。公布三十年来,该制度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国际性,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立法活动与国际贸易实务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共分为四章。在第一章中作者详细介绍了预期违约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词源与涵义,列举了在传统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不同定义,分析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在第二章里作者深入探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一条所建立的预期非根本违约规则,分析了中止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中途停运权的内涵与效果,中止履行义务的通知和对方提供充分履行义务保证的方式与法律后果等具体法律问题。在论文的第三章,作者细致分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预期根本违约规则。作者跳出国内学者以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为标准分类进行论述的固定模式,回归条文本身,讨论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无效的通知及其例外、充分履行保证的认定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且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一条与第七十二条的相互关系以及两者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制度的不同点进行了归纳总结。最后在第四章作者简明扼要地比较了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异同,梳理并评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规则,立足于中国的现况对有关条文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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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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