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收受“坐牢补偿费”行为的定性研究

作 者: 赵黎明
导 师: 石经海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坐牢补偿 事先约定 受贿
分类号: D924.39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12次
引 用: 0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坐牢补偿费”,是一种腐败官员们变着戏法收受贿赂的新型受贿行为。随着反腐倡廉的纵深发展,贿赂犯罪的手段也随之越来越狡猾和隐蔽。腐败分子们不仅在职期间收受贿赂,为请托人谋利,而且甚至是在因之前的权钱交易行为获刑出狱后,本着现今自己是“四无”人员的身份,再次收受原行贿人的财物,即“坐牢补偿费”。对于如此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尚没有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本文从如下五个部分对收受“坐牢补偿费”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案件基本情况部分,主要介绍了作为本文切入和分析问题基础的李某受贿案的案由、案情和分歧意见等内容,以引出问题和为下文论述提供事实基础。第二部分通过有关专家对案例中收受“坐牢补偿费”定性问题的不同观点,从正反两面概括了收受“坐牢补偿费”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观点和理由,为下文正确地对该行为的定性作铺垫。第三部分是在对有关理论、法律法规及与当前实践相结合的前提下,深入论证了收受“坐牢补偿费”行为符合受贿罪所应具有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这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一并论证了该行为要构成犯罪不应以“事先约定”加以限制,从而为对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定性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第四部分通过从概念上对有关收受“坐牢补偿费”与民法上合法收受馈赠之间区别进行比较后,再从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来认定、区分这两种受财行为以及从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写作,从而为后文有力地得出收受的“补偿”并不是合法馈赠的结论,也更进一步地为对“收受坐牢补偿费”行为的定性提供了更充分的理论依据。第五部分为对案例的研究结论与启示的写作。主要介绍了通过前文对收受“坐牢补偿费”行为定性分析得出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我国现今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对该行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制的前提下,应加强健全相关立法,为司法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能快速严厉地打击腐败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全文目录


相似论文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D924.392
  2. 受贿罪若干问题案例分析,D924.392
  3. 受贿罪主体相关问题研究,D924.392
  4.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D924.392
  5. 受贿罪若干问题评介,D924.392
  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D924.392
  7.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924.392
  8. 我国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924.392
  9. 收受“坐牢补偿费”定性分析,D924.392
  10.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924.392
  11. 贪污受贿罪刑罚研究,D924.3
  12. 受贿罪刑罚研究,D924.392
  13. 刑法原则视野下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D924
  1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研究,D924.392
  1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D924.392
  16. 浅谈斡旋受贿的完善,D924.392
  17.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D924.392
  18. 受贿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新探,D924.392
  19.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924.392
  2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研究,D924.392

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 贪污贿赂罪
© 2012 www.xueweilun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