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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完善
作 者: 唐玥
导 师: 李永升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滥用职权 立法完善 工程招标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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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不论是在刑法学界还是刑事司法领域,都不乏对滥用职权类犯罪的研究。在对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问题上,也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探讨。本文中,笔者从司法实务中遇到的一则案例出发,对滥用职权罪规定“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结合具体案情,论证滥用职权罪将“重大损失”作为构成要件存在的一系列缺陷,并提出修改建议。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在这一部分,笔者引用一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承揽公共工程的案例作为论述基础。针对这则案例,在处理上,司法实务中出现了有罪论与无罪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案例中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具有违法性,应予以刑事处罚。但根据目前刑法规定,无法对上述行为定罪处罚。第二部分,关于行为人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分析。为论证上述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的必要性问题,笔者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揽工程导致的腐败问题和社会不满情绪入手,指出该类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然后从采购法等角度,揭示了上述行为的违法性。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证类似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罚的理由所在。第三部分,关于行为人行为入罪的技术性分析。在该部分,文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揽工程的行为以何种罪名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鉴于该类行为主体的特殊性,行为外观上的职务性以及滥用职权的侵害法益等因素,以滥用职权罪处罚较为妥当。第四部分,关于完善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理性思考。在这一部分,针对刑法将“重大损失”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笔者从法条竞合情形下的逻辑悖论、滥用职权罪本身存在意义以及对职务行为廉洁性法益的保护等方面,论证了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上存在的重大缺陷。然后结合国外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法上的分析,并认为,滥用职权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在于行为本身,而非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第五部分,关于完善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建议。笔者建议,从立法上对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整,去掉“重大损失”的规定,以“情节严重”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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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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