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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J县法院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调研报告

作 者: 张娟
导 师: 焦淑敏
学 校: 辽宁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离婚诉讼 离婚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
分类号: D926.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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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物质经济发展与社会文化发展的矛盾日益激烈。传统的婚姻观念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嗜好等各种诱因都有可能导致一对夫妻离婚。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利用在J县人民法院实习的机会,通过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参与执行等多种途径了解到,该县的经济发展虽然在全国同等规模的县级单位中处于中下水平,但是离婚诉讼活跃,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也不算少数。J县是一个人口大县,以农业经济发展为主,县内人口流动量大,外出务工人员多,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其为调查对象,对研究当前经济环境下的基层农村离婚案件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中,笔者以2008年到2010年J县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为调研的对象,重点研究此类案件中对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审理中以及执行时所反映的立法以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建议。2008年至2010年,J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共审结离婚案件781件,其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共83件,占离婚案件的13.19%,三年分别是25件、31件和27件。这些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原告均为女性且低婚龄居多、诉讼理由多元、精神损害数额相对较小、获得赔偿支持的比例低。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着举证困难、判决赔偿标准模糊、重调解轻判决的问题;在立法上,离婚损害赔偿存在适用范围限缩、主体范围狭窄、举证责任过严的问题。通过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或不足,笔者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提出了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在立法上,采用列举与概括式并用的方式来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以扩大主体范围,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并确认无过错方私人取证的合法性以放宽举证责任;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倾斜保护异地取证的原告,阐明赔偿数额的裁判标准,合理配置现有司法资源,反对以调代判等途径规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从而更好地保障无过错的配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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