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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育死刑犯配偶入监取精制度的构建
作 者: 张家勇
导 师: 彭辅顺
学 校: 湖南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未育死刑犯 生育权 入监取精制度 殃及效果
分类号: D92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3年
下 载: 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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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死缓但尚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男性死刑犯,允许其配偶进入监所通过自然或人工方式取得死刑犯的精子从而延续后代的法律制度即为未育死刑犯配偶入监取精制度。入监取精制度的权利主体应当属于死刑立即执行犯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的配偶,死刑犯本身属于取精对象,已以特殊生育方式生育了子女或生育了女性子女的死刑犯配偶不享受该权利,配偶可以进入看守所和监狱以自然取精优先、人工取精为辅的方式行使权利。该制度旨在保护死刑犯及其配偶的生育权、减轻刑罚的殃及效果、继承传统法治文化,现代医学水平的提高、人民观念的改变、法律制度的完善、国外司法实践等都为该制度的设置奠定了基础。入监取精制度需要从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制度入手进行体系性建构,其中,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为关键。入监取精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设立告知程序(告知死刑犯配偶享有入监取精的权利)、申请程序(权利主体依法申请入监取精)、实行程序(入监取精的具体实行)和救济程序(对于入监取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救济)。进行立法设计的同时,还需要设置配套的司法制度,如死刑犯和其配偶隐私保护制度、取精室设立制度等。据此构建的未育死刑犯配偶入监取精制度,不但有利于保障未育死刑犯及近亲属的利益和需求,而且有利于弘扬以人为本、敬畏生命的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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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5-6 Abstract 6-9 第1章 绪论 9-12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9 1.2 文献综述 9-10 1.3 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10-12 第2章 未育死刑犯配偶入监取精制度的界定 12-17 2.1 “未育死刑犯”的含义界定 12-14 2.1.1 “未育”的含义 12-13 2.1.2 “死刑犯”的含义 13-14 2.2 “入监取精”的含义界定 14-17 2.2.1 “入监”的概念 14 2.2.2 “入监取精”的权利主体 14-15 2.2.3 入监取精的取精方式 15-17 第3章 设立未育死刑犯配偶入监取精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7-27 3.1 设立未育死刑犯配偶入监取精制度的必要性 17-24 3.1.1 是承继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需求 17-18 3.1.2 是保障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必然要求 18-23 3.1.3 是减少刑罚殃及效果的前提条件 23-24 3.2 设立未育死刑犯配偶入监取精制度的可行性 24-27 3.2.1 现有医学水平提供了技术基础 24 3.2.2 民众观念的改变提供了民意基础 24 3.2.3 相关法律与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24-25 3.2.4 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实践提供了经验基础 25-27 第4章 未育死刑犯配偶入监取精制度的体系构建 27-38 4.1 在宪法中规定生育权 27-28 4.2 在民事实体法中增加生育权规定 28-30 4.3 在刑事实体法中规定保障生育权条款 30-32 4.4 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入监取精程序 32-38 4.4.1 告知程序 32-34 4.4.2 申请程序 34-35 4.4.3 实行程序 35-36 4.4.4 救济程序 36-38 结论 38-40 参考文献 40-42 致谢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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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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