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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主体研究
作 者: 侯琼玲
导 师: 刘远
学 校: 南京师范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一般主体模式 冒名骗赔 牵连犯 数罪并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分类号: D924.35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3年
下 载: 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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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正确划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对于有效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是关键举措。保险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立法模式,不是特殊主体立法模式,所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应作保险法上的同一理解,而应该区分为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并采取形式理解。而实践中常见的冒名骗赔、被保险人以自损方式骗取保险金、保险人在再保险中诈骗保险金等行为,均可以通过解释纳入保险诈骗罪的规制范围之内。对于单位犯保险诈骗罪,但同时又触犯了不能由其作为主体的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犯罪的情形下,对单位不可以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但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适用。此外,在共同犯罪中也应该准确把握行为性质,正确认定犯罪,尤其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如果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要根据法条竞合犯以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为原则认定犯罪;处理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行为时,要以“特殊身份说为主,职务利用说为辅”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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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4 Abstract 4-5 目录 5-6 引言 6-7 第一章 保险诈骗罪主体性质之应然 7-18 一、理论争议 7-8 (一) 一般主体 7-8 (二) 特殊主体 8 二、笔者释义 8-18 (一) 分析刑法中特殊主体的规定 8-11 (二) 立法原意分析 11-13 (三) 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 13-14 (四) 对域外立法及全球化的回应 14-16 (五) 保险诈骗罪的实质 16-18 第二章 对保险诈骗罪主体规定的理解 18-23 一、第一项“投保人”理解 18-20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理解 20-22 三、其他主体的补充 22-23 第三章 实践中保险诈骗行为主体分析 23-38 一、冒名骗赔 23-25 二、被保险人以自损方式骗取保险金 25-36 (一) 中外立法对比 25-26 (二) 行为定性分析 26-29 (三) 论证定性为保险诈骗罪的合理性 29-36 三、保险人再保险骗取保险金 36-37 四、对单位适用数罪并罚的注意点 37-38 第四章 保险诈骗罪中三种类型共同犯罪 38-42 一、投保人等内部共同骗保 38 二、与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共同骗保 38-40 三、内外勾结骗保型共同犯罪 40-42 结语 42-43 参考文献 43-46 致谢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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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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