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社交网络视野下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
作 者: 廖婧
导 师: 曹海晶
学 校: 华中科技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社交网络 表达自由 法律保障 限制
分类号: D922.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3年
下 载: 19次
引 用: 0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作为新媒体的主要代表,社交网络引领人们进入全新的web2.0时代。通过将现实生活中的社交圈搬至网络,社交网络工具凭借网络将人们更为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与传统的纸介媒体、新媒体不同的地方在于,社交网络不仅仅只是单纯的将自己的社交网络复制至网络空间。其所发挥的信息传播功能呈现出传递速度极快、传播范围广泛、信息互动性强等新特点。不过,社交网络也是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信息的高效传播和用户的频繁沟通,另一方面,其也成为虚假、暴力、色情等有害信息的摇篮。因此,在享受社交网络表达所带来的各项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思考如何应对滥用社交网络表达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研究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交网络的表达自由又防止社交网络表达被恶性利用。本文首先论述社交网络、表达自由以及社会冲突三者的辩证关系。社交网络的表达也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表达,呈现出更强的即时性、互动性和“破碎性”的特点。社交网络表达更深刻的影响着当下的社会热点事件,甚至引发群组性的社会冲突,以及社会冲突的上升直至社会冲突的最后平息。其次,选取美国、德国以及韩国为例进行比较研究。美国作为社交网络工具的发源地,其对于社交网络表达自由的立法保障和管理措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而德国作为第一个进行专门性网络立法的国家,其对于网络表达的严格的管理也产生了很大的反响。韩国是第一个要求强制施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虽然实名制最终破产,但其治理经验也十分重要。当前我国社交网络的盛行,社交网络的表达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冲突不断。通过对当前社交网络领域隐私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的特点的分析,总结社交网络表达与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界限。最后,从对我国当前社交网络所出现的各类社会热点事件的分析出发,了解我国当前社交网络表达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和影响。并结合之前关于各国管理网络表达各项政策的分析,立足我国国情,为保障我国社交网络表达自由提出相应的对策。
|
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9 引言 9-12 (一) 选题的缘起 9 (二) 研究动机与目的 9-10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10-11 (四)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11-12 一 社交网络、表达自由与社会冲突 12-23 (一) 社交网络的发展现状和特征 12-15 (二) 社交网络与表达自由 15-19 (三) 社交网络表达对社会冲突的影响 19-23 二 国外对社交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和规制 23-32 (一) 美国的相关经验 23-27 (二) 德国的相关经验 27-30 (三) 韩国的相关经验 30-32 三 社交网络表达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法律界限 32-40 (一) 社交网络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界限 32-36 (二) 社交网络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界限 36-40 四 完善社交网络表达自由法律的建议 40-49 (一) 2011-2012 部分社交网络热点事件分析及其影响 40-42 (二) 我国社交网络表达的保护现状 42-45 (三) 健全社交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机制 45-49 致谢 49-50 参考文献 50-53
|
相似论文
- 根域限制和不同植物生长调节剂对葡萄生长发育的影响,S663.1
- 基于复杂网络特征的SNS社交网站传播特征研究,G206
- 工作时间劳动基准的除外适用,D922.5
- 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立,D925.2
- 我国农村土地整治及其法律保障机制研究,F301
- 论《反垄断法》中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D922.294
- 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探究,D925.1
- 计算机与冷战—美国对苏联和中国限制出口计算机政策(1949-1979),K153
- 小额贷款业务中关于征信制度建设的法律保障,F832.4
- 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适用,D922.5
- 论我国现行《公司法》法定竞业禁止制度,D922.291.91
-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研究,D923
- 论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D922.5
- 农村五保供养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F323.89
- 未成年人管制刑适用研究,D924.1
- 基于HMM的社交网络连接关系研究,F49
- 基于马尔可夫链蒙特卡罗方法的RBM学习算法改进,O211.62
- 分布式存储系统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实现,TP333
- 论家事代理权,D923.9
- 论我国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D921
- 面向移动终端的伪三维图像处理技术研究,TP391.41
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2012 www.xueweilun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