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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制度研究

作 者: 魏慧贤
导 师: 张怡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关键词: 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 环境侵权 环境保险 环境基金 环境行政赔偿
分类号: D922.291.9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123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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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在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探讨应该建立怎样的制度来保障环境侵权受害人在公司终止后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根据污染者负担理论、公平正义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了切实保护公司终止后的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应该构建由公司法人实体延续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基金制度、环境行政赔偿等各项制度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综合性制度。文章共分为四大部分,首先,界定了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在注销法人资格之后因其终止前的产业活动或其他环境侵权行为而导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害或恢复权益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具有责任主体的复杂性、举证责任过于严格、环境责任实现的复合性、环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等特点,为下文的进一步阐述作了铺垫。其次,根据污染者负担理论,公司因其经营行为或项目活动而引起环境侵权损害,应当直接赔付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害或以缴纳的环境责任保险金、环境责任基金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即使公司终止后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平正义理论,公司作为环境污染的产生者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者,为了追求自身及股东的利润最大化而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理应为治理污染、赔偿自身的环境侵权损害承担责任;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实现无害化生产,考虑利益相关者,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再次,对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环境保护法律中的有关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的规定进行评析,指出应该建立严格的公司法人退出制度、公司法人实体延续制度,并应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内容和连带责任主体之范围。最后的部分,对域外有关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基金制度进行考察,并对我国有关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基金制度的现状予以分析,深入阐述了我国应该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采用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并鼓励任意环境责任保险,将限额赔偿与环境侵权受害人全额索赔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健全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措施;我国应该改革现有的环境责任基金制度,以征收环境税费、发行环保彩票和债券等方式拓展其资金来源;论述了环境行政赔偿制度的另一基本理论,即“公共托管人”理论,在此基础上论述如何构建适合我国的环境行政赔偿制度,并就其资金来源和赔偿范围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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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经济法 > 企业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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