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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研究
作 者: 杨汤英
导 师: 杨明成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 知情权限制 制度完善
分类号: D922.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281次
引 用: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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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工程正在我国积极推进,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核心,而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则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近两年来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更进一步表明,对例外信息的准确界定,在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主要分为引言和正文两个部分。在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写作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后,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产生了众多问题。《条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内容进行列举式规定的第十四条更是广受争议。在现实当中,人们试图依据《条例》规定从政府部门获得需要的信息时,常常遭到拒绝,其中最常被用到的理由就是第十四条中的规定。有关部门通过援引第十四条规定,对某些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从而妨碍公民知情权的正常行使。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的研究大多停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前,有相当一部分著述都是对《条例》颁布实施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而对于《条例》实施过程中涌现的各种问题则缺乏深入地了解和研究,也未对《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所引起的众多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故本文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后,我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的内容进行研究,面对各地实际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及其例外的相关概念。通过对不同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立法中对于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例外内容进行概念界定,明确在本文中所讨论的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的确切概念及内涵。为下文的讨论研究明确概念及范围;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的理论基础,明确了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基础,而对于知情权的限制则是我们在相关立法中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限制,规定例外内容的法理基础。知情权不是绝对的,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为避免损害其他权益,我们也要对其中的相关利益进行平衡,因此衍生出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第三部分主要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的规定出发,重点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针对例外内容所存在的问题,即不同法律法规中例外内容标准不一,界限模糊;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法律规定之间矛盾;因公开例外而产生的法律争议难以得到救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三个不同角度对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分析的问题,分别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规则的设想,即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标准进行准确界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作出相应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产生的争议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本文主要采用了理论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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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4 1. 理论意义 11 2. 实践意义 11-14 一、政府信息的公开及其例外 14-22 (一) 政府信息公开 14-17 1. 政府信息 14-15 2. 政府信息公开 15-17 (二) 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 17-22 1. 因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7-18 2. 因维护私人利益的需要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8-20 3、因行政职权正当行使的特殊需要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20-22 二、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的理论基础 22-28 (一) 政府信息公开与知情权 22-26 (二) 知情权的限制与利益平衡 26-28 1. 知情权的限制 26 2. 利益平衡 26-28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的现状 28-33 (一) 现有规定 28 (二) 存在的问题 28-33 1. 目前对于例外信息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严格界定 28-29 2.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法律规定之间相互矛盾 29-32 3. 因公开例外产生的法律争议救济困难 32-33 四、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规则的设想 33-44 (一) 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标准界定 33-36 1. 关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5 2. 关于“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35 3. 关于“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35-36 (二) 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法律规定之间矛盾的处理 36-40 1. 修改《保密法》和《档案法》 36-38 2.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38-40 (三) 对政府信息公开之例外产生争议的法律救济 40-44 1. 对原告资格的宽泛规定 41-42 2. 在证据制度设计上也应当有所倾斜 42-43 3. 设置信息公开审查会 43-44 结束语 44-45 参考文献 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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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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