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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责任制度研究

作 者: 沈小军
导 师: 汪世虎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危险责任 理论依据 构成要件 特征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161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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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侵权法是权利救济法。在现代工业社会,各种危险活动导致的损害事故频发,给受害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严重损害。与过错侵权行为不同的是,这些危险活动本身通常为法律所允许,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这与传统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在许多方面并不吻合,过错责任已不足以保护受侵害的权利。为救济被害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危险责任制度因此形成并不断发展。具体而言,危险责任在违法性、因果关系、免责事由等方面对传统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正,特别是在损害赔偿方面,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责任保险、社会保险、无过失损害补偿制度协力体现了民法的社会本位思想,将更加有力地保护受害人。我国《侵权法责任》对一些典型的危险责任类型作了规定。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危险责任的概念。在现代工业社会,因科技运用、工业生产、产品消费活动而发生的损害事故已成为最常见的致害危险源,这些事故通常并非因过错而发生,如严格按照传统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特别是有关过错、因果关系的理论,则或者当事人并不存在过错、或者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受害人的救济将变得异常艰难。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的概念,但无过错责任仅强调归责时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并不能反映损害发生的原因,特别是现代意外事故的特性,况且有的无过错责任类型可能因为法律政策上的原因而采取过失推定的策略以缓和无过错责任的严格性,再者,我国对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在归责时同样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从这个角度,应肯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使用危险责任概念的必要性,无过错责任是危险责任的上位概念。从危险责任创立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危险责任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因此大体上危险责任仅适用于工业社会特有侵权行为类型。第二部分,危险责任的发展。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滥觞于罗马法,如罗马法对动物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但实际上传统的无过错侵权行为与近现代的危险责任并不能等同对待,在比较法上,对传统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过错推定的为数不少。在大陆法,最先开始工业化的法国、德国,在制定民法典之际,尚处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以过错责任原则最高准则,其后为应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法国通过判例重新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创立了“无生物责任”,实行概括条款模式,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在德国,危险责任主要是通过特别法而发展,这种双轨制的规范模式,一方面可以在坚持过错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基础地位,又不妨碍创立新的危险责任以适应新的发展,但这也导致在危险责任领域特别法林立,矛盾丛生。在英美法,危险责任都是通过法官确立的新判例而获得发展。第三部分,危险责任的理论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都是构建于一定社会思想的基础之上。本部分主要考察了危险归责主义、损失分担主义、报偿责任主义、矫正主义等几种当今理论界比较盛行的学说。危险归责主义重在反映危险责任的归责事由,突出与传统过错归责原则注重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不同,能够合理界定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损失分担主义重在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最符合侵权法填补损害功能,矫正主义则更强调发挥侵权法的惩罚及预防功能,报偿责任主义着眼于损益共担的社会正义观念,比较符合人们的道德观念,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第四部分,危险责任的构成。本部分主要介绍危险责任对传统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修正,从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等方面探讨危险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在违法性方面,应严格区分危险活动本身合法性与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违法性,不能因为危险活动本身符合行政管理法规即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由于通常会涉及专业技术及知识,让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变得异常困难,为贯彻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功能,危险责任一般都有减轻或免除受害人因果关系证明义务的规定。第五部分,危险责任的特点。我国法上的危险责任深受德国法的影响,特别是继受了双轨制的规范模式,在民事基本法之外存在众多危险责任的规定,甚至其中许多都存在于行政法规当中。但由于欠缺一般条款的统领,各种规定之间极不一致,不利于危险责任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与过错责任不同的是,危险责任的发生并不是因为过错,而是从事的危险活动造成了损害。但由于这些危险活动本身又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过重的责任负担将会阻碍社会发展,使得危险责任广泛实行限额赔偿,这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非常不利,特别是在危险活动事故中,损害一般都非常巨大。其后,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危险责任也随之社会化,特别是与责任保险、无过失损害补偿制度协力,大大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研究危险责任发展的特点将有助于引导我国危险责任制度更加高效发挥其应有功能。第六部分,我国的危险责任制度。本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各种危险责任制度,特别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产品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等进行剖析,分析各自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以期发现其中共同适用的部分,结合比较法上的考察,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本文通过对危险责任制度的形成历史以及在比较法上的发展进行考察,以期对危险责任制度的发展轨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而主要采取的是历史分析及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当然,继受和借鉴域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成功经验,最终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7
Abstract  7-13
引言  13-15
一、危险责任的概念  15-17
  (一) 危险责任诞生的社会背景  15
  (二) 危险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15-16
  (三) 危险责任的创立  16-17
  (四) 危险责任的定义  17
二、危险责任的发展  17-23
  (一) 罗马法的无过错责任  17-18
  (二) 法国法  18-19
  (三) 德国法  19-22
  (四) 英美法  22-23
三、危险责任的理论依据  23-26
  (一) 危险归责主义  23-24
  (二) 损失分担主义  24-25
  (三) 报偿责任主义  25
  (四) 矫正主义  25-26
四、危险责任的构成  26-28
  (一)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26-27
  (二) 损害  27
  (三) 因果关系  27-28
五、危险责任的特点  28-35
  (一) 责任者一般为设备的保有人、企业主、持有人  28-29
  (二) 立法模式的二元化  29-30
  (三) 危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30-31
  (四) 危险责任是基于特别的危险的责任  31-33
  (五) 责任免除与责任减轻  33
  (六) 危险责任赔偿的社会化  33-35
六、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危险责任  35-49
  (一) 产品责任  35-39
  (二)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9-42
  (三) 环境侵权责任  42-44
  (四) 交通事故责任  44-46
  (五) 高度危险责任  46-49
结论  49-51
致谢  51-52
参考文献  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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