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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定
作 者: 张建锋
导 师: 刘智慧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违约损害 赔偿范围 基本限定 相当因果关系 可预见规则
分类号: D923.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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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中心问题,关系着损害赔偿制度目标的实现。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中,存在完全赔偿原则与限制赔偿原则之分。然而,由于采完全赔偿原则容易造成损害赔偿范围漫无边际地扩大,不利于合同双方利益平衡和对缔约的激励,所以即使采完全赔偿原则的立法亦实际上存在着对损害赔偿的限定。本文“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定”,是指这些明文规定或实际存在的限定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限定规则,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性。由于立法的体系背景和赔偿原则的差异,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模式。具体而言,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采相当因果关系模式,把构成要件内的因果关系作为基本限定的工具,与其完全赔偿原则相适应,可称为“原因主义”的方法;以法国法和英美法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则采可预见规则模式,以违约一方在缔约时是否能预见到损害的发生作为是否赔偿的标准,是“意思主义”构造。此两种模式是最为重要和普遍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模式。本文正是在违约损害范围的基本限定的层面上进行宏观思考和分析考察。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正文共分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涵义、理论基础和逻辑基础。笔者通过介绍违约损害在不同体系背景下的展开,引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和基本限定的涵义。然后探讨违约损害赔偿基本限定所据的理论基础,论述其正当性和影响思潮。接着,本部分探讨了违约损害范围基本限定在逻辑上如何选择和构造。第二部分,分析和论述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中相当因果关系模式的构成和发展,并提出笔者的检讨,为我国理论选择提供经验总结和借鉴。笔者首先论述了因果关系的划分与相当因果关系,然后介绍了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的不同学说及要素分析。在介绍相当因果关系的学说发展后,提出了笔者对因果关系划分和相当因果关系的抽象性的检讨。第三部分,分析和论述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中可预见规则模式的制度实践和学说整理。笔者介绍了可预见规则在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制度实践,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是对可预见规则进行具体适用的学说整理,最后介绍英美学者对可预见规则进行的相关检讨。第四部分,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进行综合分析。笔者首先对前述两种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阐释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其他模式及其特点,以为更全面的参照。最后,笔者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定和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进行了比较,以发现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特殊性。第五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集中对我国法上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进行梳理和分析,进而提出理论选择的路径。笔者首先对我国法律和学说上存在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工具进行梳理和分析,然后通过实际案例的考察进行相互印证,接着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进行解释适用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法上的理论选择以作为本文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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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1 引言 11-13 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基础 13-25 (一)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涵义 13-17 1. 违约损害赔偿的体系背景 13-14 2.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与限定 14-16 3.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定 16-17 (二)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理论基础 17-21 1. 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 17-18 2. 意思自治原则 18 3. 诚实信用原则 18-19 4. 法律政策理论 19-20 5. 经济学上的效率理论 20 6. 笔者的观点 20-21 (三)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逻辑基础 21-23 1. 损害赔偿原则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 21 2. 损害的概念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 21-22 3. 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 22-23 小结 23-25 二、相当因果关系模式 25-36 (一) 因果关系之划分 25-26 1.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5 2.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25-26 (二) 相当因果关系及其判断标准 26-30 1. 相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学说争议 26-29 2. 相当性判断与盖然性 29 3. 相当性判断的要素分析 29-30 (三) 相当因果关系之发展 30-33 1. 法规目的说 31-32 2. 义务射程说 32-33 (四) 相当因果关系模式之检讨 33-35 1. 因果关系划分问题 33-34 2. 相当因果关系的抽象性问题 34-35 小结 35-36 三、可预见规则模式 36-47 (一) 可预见规则的制度实践 36-41 1. 法国民法之可预见规则 36-37 2. 英国法上的损害远隔性规则(remoteness) 37-39 3. 美国法上的不可预见性限制(Unforseeability as a Limitation) 39-40 4. 简单的比较 40-41 (二) 可预见规则之学说整理 41-44 1. 法国法上可预见规则的学说整理 41-42 2. 英美学说上之整理 42-44 (三) 可预见规则之学说评价与检讨 44-46 1. 阿蒂亚(Atiyah)之评价与检讨 44-45 2. 马尔文·艾森伯格(Melvin Aron Eisenberg)之评价与建议 45 3. 詹姆斯·戈德雷(James Gordley)的检讨与建议 45-46 小结 46-47 四、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综合分析 47-54 (一) 相当因果关系模式与可预见规则模式之比较 47-49 1. 传统学说上之认识 47-48 2. 笔者的思考 48-49 (二) 其他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模式及其特点 49-51 1. 奥地利民法典 49 2. 瑞士债务法 49-50 3. 荷兰民法典 50-51 (三) 违约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之比较 51-53 1. 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基本限定差异总说 51-52 2. 相当因果关系模式下之差异 52 3. 可预见规则模式下之差异 52-53 小结 53-54 五、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的中国道路 54-72 (一) 我国立法与学说检讨 54-59 1. 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 54-55 2. 现有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学说及其关系 55-59 (二) 我国司法实践适用分析 59-63 1. 案件的选择和分析 59-63 2. 简单的评析 63 (三) 我国《合同法》第113 条第1 款的解释适用 63-67 1. 可得利益损失 64-66 2. 向第三方赔偿而遭受的损失 66 3. 转卖或替代购买的差价损失 66-67 (四) 我国法上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基本限定之理论选择 67-70 1. 理论选择的方向 67-68 2. 笔者的思路 68-70 小结 70-72 结论 72-74 参考文献 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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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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