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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弃物回收责任主体研究

作 者: 王亚亚
导 师: 贾爱玲
学 校: 浙江农林大学
专 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关键词: 电子废弃物 回收 责任主体
分类号: D922.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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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已被逐步运用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使得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频率越来越高,电子废弃物的数量与日俱增。由于电子废弃物含有可循环利用的金属和塑料等材料,很多人看到了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商机,在利益的驱使下,催生了专门回收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产业。这类产业多由个体经营者自发形成,由于受到技术设备和资金的限制,在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整个过程中,不仅不能充分有效地资源化电子废弃物中的可用材料,也没有条件考虑到其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影响,在以焚烧、酸泡为主的传统拆解处理手段下,使环境的功能退化到无以修复的地步。更有甚者,在广州贵屿、浙江台州等地,不法商贩利欲熏心,不惜从国外走私大量电子废弃物作为拆解原料,给这些地区的民众造成极大的伤害,而政府往往立足于税收、就业等角度看待这一现象,消极监管。解决电子废弃物所带来的这一资源与环境双重问题,关键在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明确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流向便于相关部门有效监管,使电子废弃物的处理进入到一个规范的轨道中去,而回收的关键则在于回收主体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回收事业中来,各司其责。本文多角度分析了电子废弃物回收主体间责任分配不明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层面的利益纠葛不清,执法层面位阶过低、配套标准缺失,各主体自身方面重视不足等几方面。针对这些原因,在借鉴欧盟“生产者延伸责任”、日本的“消费者付费”、美国“产品延伸责任”等国家回收电子废弃物主体所负担责任的经验,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的最后部分,提出合理建构回收主体责任的建议。在政府方面,责任的重点于对个体商贩的引导与监督以及对正规回收企业的激励与扶持,除此之外,相关标准的制定以及回收企业资质的认证也需政府加以重视;生产者的责任应当贯穿于电子产品从制造到拆解的整个过程,包括设计阶段的绿色设计、出售阶段的信息披露、回收阶段的网点建设等方面;消费者作为电子产品的利益享有者,应当为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承担费用,但是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尚难实现,消费者应当逐步转变思想,参与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事业中来。

全文目录


摘要  4-5
ABSTRACT  5-9
绪论  9-14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9-11
    1.1.1 选题的背景  9-10
    1.1.2 选题的意义  10-11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11-14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1-13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14
2 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主体及存在问题  14-21
  2.1 电子废弃物回收责任与主体的界定  15-16
  2.2 现有电子废弃物回收的主体  16-18
    2.2.1 个体商贩零散回收  16
    2.2.2 经销商与生产商合作的“以旧换新”回收  16-17
    2.2.3 消费者主动将电子废弃物运至特定场所  17-18
    2.2.4 社区废品回收站等的回收  18
  2.3 电子废弃物回收存在的问题——以浙江省台州市为例  18-21
    2.3.1 电子废弃物回收市场混乱  19-20
    2.3.2 电子废弃物回收效率低下  20
    2.3.3 电子废弃物处理的资源化水平低,二次污染严重  20-21
3.电子废弃物回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27
  3.1 回收主体以个体从业者居多,缺乏正规的回收企业  21-23
    3.1.1 个体从业者欠缺规范和引导  21-22
    3.1.2 生产商、销售商对电子废弃物回收事业未加重视  22
    3.1.3 正规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发展不足  22-23
  3.2 政府未发挥应有的管理和激励职能  23
  3.3 相关行业协会缺乏参与回收的动力  23-24
  3.4 现有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法律体系混乱、位阶过低  24-26
    3.4.1 各主体利益冲突难以平衡导致立法混乱  25
    3.4.2 现有法律政出多门、相关主体难以执行  25-26
    3.4.3 法律位阶过低、可操作性不强  26
  3.5 缺乏电子废弃物回收行业配套管理标准  26-27
4 国外电子废弃物回收责任主体的立法实践与启示  27-34
  4.1 国外电子废弃物回收责任主体的立法实践  27-32
    4.1.1 欧盟地区的生产者延伸责任  27-28
    4.1.2 德国利用直属的市政企业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  28-29
    4.1.3 瑞士制定了完备的技术标准和多方参与的回收体系  29-30
    4.1.4 日本的《家用电器回收法》明确了消费者付费模式  30-31
    4.1.5 美国各州电子废弃物回收的“产品延伸责任”  31-32
  4.2 启示  32-34
    4.2.1 放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范围是基本条件  32
    4.2.2 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不可或缺  32-33
    4.2.3 放宽责任主体范围,尤其要重视回收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  33-34
5 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责任主体制度建构  34-42
  5.1 政府在电子废弃物回收中的管理责任  34-36
    5.1.1 规范电子设备二手市场,加强对个体回收者的引导  34-35
    5.1.2 政策上支持专业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  35-36
    5.1.3 严惩电子废弃物违规回收行为  36
  5.2 注重“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下企业的全过程责任  36-38
    5.2.1 设计阶段生产者负有绿色设计责任  37
    5.2.2 出售阶段生产者的信息披露责任  37
    5.2.3 回收阶段通过行业协会建立统一的回收网络体系  37-38
  5.3 消费者应为电子废弃物的有序回收付费  38-40
    5.3.1 消费者负担回收费用的具体模式选择  38-39
    5.3.2 对某些电子废弃物适用环境押金制度  39-40
  5.4 制定统一的《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完善配套的标准与制度  40-42
    5.4.1 电子电器产品的报废标准  40-41
    5.4.2 建立电子产品成分标识制度  41
    5.4.3 实行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资质认证制度,提高企业准入“门槛”  41-42
结论  42-43
参考文献  43-45
致谢  45-46
个人简介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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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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