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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 者: 俞颖尔
导 师: 刘云生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人 安全保障义务 理论更新
分类号: D92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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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不作为侵权责任案件范围扩大,且出现各种新型案件,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和探讨为学者所重视。面对新型复杂案件,仅凭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院解释已经无法支撑司法实践的多样性需要,安全保障义务领域亟须立法支撑。《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是一大进步,改变了我国尚无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立法的现状,同时相对扩大了适用主体,较之司法解释更多吸收了国外相关理论。本文拟从不动产物权人的角度出发,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践运用、理论现状及国外研究进行论述,分析我国在解决实际案例中存在的理论缺失,以尝试进行理论更新,完善安全保障义务。第一部分围绕三个案例展开,通过对判决的分析,论述了不动产物权人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理论缺失问题。案例一,涉及不动产物权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和公共场所的界定及判断问题。案例二,涉及不动产物权人所经营不动产之内的附属无偿场所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及对未成年人更高的注意标准。案例三,涉及以非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场所”所受损害是否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内等问题,和社交主人对社交客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等。第二部分对不动产物权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其义务理论和责任理论展开了相应的论述。首先对不动产范围和不动产物权人进行了界定和定义,其次从法定义务性质和作为义务内容两方面看安全保障义务之“义务”生成,最后过失和不作为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两大因素,则从过失侵权责任和不作为侵权责任两大责任理论演进过程看安全保障义务。第三部分以两大法系为视角,对不动产物权人安全保障义务下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比较法考察。英美法系上的注意义务经历了三分法身份区分原则到二分法身份区分原则的演进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日趋完善,并在应对各类案件过程中对其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形如未成年人侵入问题及社交客人问题等,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和规则。大陆法系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义务,危险活动的制造者、维持者对危险的控制负有一般安全义务,同时对法国的严格保安义务和日本的安全关照义务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通过实证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不动产物权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分析我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在借鉴两大法系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对实际案例操作中存在的缺失进行理论更新,同时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分为对一般义务对象的普通标准和对特定主体的特殊标准,由此形成普通责任和特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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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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