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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竞合研究

作 者: 王娣
导 师: 杨荣馨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强制执行竞合 终局执行 保全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 清偿原则 强制执行立法 执行根据 参与分配 民事强制执行 抵押权效力
分类号: D915.2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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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中,有时会发生多数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种情况即称为强制执行竞合。强制执行竞合是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发生强制执行竞合时如何解决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各国强制执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本论文从分析强制执行竞合的具体涵义和主要类型入手,对于解决强制执行竞合的价值取向、解决强制执行竞合所依据的强制执行清偿原则、扣押的法律效力以及保全执行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处理方式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借鉴外国有关方面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我国强制执行竞合的途径。本文分为六章,共计约15万字。第一章为强制执行和强制执行竞合。界定研究对象之确切的概念,对任何研究工作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强制执行竞合是强制执行程序中常见的现象,因此,准确定义不强制执行和强制执行竞合的概念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极为重要。本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强制执行的涵义及种类进行了分析,认为,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其次,分析了强制执行竞合的涵义,认为,强制执行竞合,则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依据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产生的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互相重合或排斥的状态;最后,通过将强制执行竞合与执行根据的竞合、与强制执行顺序、与强制执行程序的合并以及与参与分配等类似概念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笔者所界定的强制执行竞合的涵义。第二章为强制执行竞合的类型。首先,从总体上对强制执行竞合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其次,详细介绍了强制执行竞合的几种主要类型。第三章为强制执行竞合的基本原理。本章对与强制执行竞合密切相关的基本原理作了全面、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价值,因为从价值角度分析和探讨强制执行程序及强制执行竞合问题,对于解决强制执行竞合的方案的设计与操作意义重大。笔者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作了详细的分析,认为强制执行法尽管是民事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在目的、任务、功能和价值等方面都存<WP=5>在着很大的差别。强制执行的功能只能是以最经济的方式及时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债权,效率应当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价值。坚持效率优先也并不意味着失却公正,因为,效率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性的客观要求;第二,关于强制执行的清偿原则。笔者在对各国强制执行清偿原则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考察了优先清偿原则、平等清偿原则以及折中原则的利弊,认为优先清偿原则较其他原则更具有合理性;第三,关于扣押措施的效力问题。尽管通过扣押措施并不能直接实现债权的清偿,但是,它对实现清偿是必不可少的。笔者认为,从优先清偿原则出发,应当禁止超额扣押,同时允许重复扣押,在扣押效力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问题上,应当采扣押效力的相对性;第四,关于保全执行和终局执行问题。当保全执行和终局执行发生竞合时孰先孰后,有终局执行优越说、保全执行优越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保全执行优越说本质上是从优先清偿原则出发,优先保障申请执行或采取执行措施在先的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强调的是效率和机会平等,而终局执行优越说和折中说本质上是从平等清偿原则出发,要求平等保障保全执行债权人和终局执行债权人的债权,强调的是公正和实体平等;第五,是关于终局执行及保全执行与抵押权效力的冲突问题。对这一问题,各国立法上有承受主义、涂销主义和剩余主义,其中,剩余主义能够吸收前两者的优势,弥补它们的不足,在追求实际效益方面最具有价值,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剩余主义限制下兼采承受主义或涂销主义。第四章为我国解决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本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在强制执行清偿原则、扣押措施的法律效力、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以及终局执行及保全执行与抵押权效力的冲突问题上方面的相关规定,指出: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强制执行竞合问题解决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践中强制执行竞合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比较条文粗陋,而且存在诸多矛盾。扣押的效力也因强制执行清偿原则规定的混乱而显得失调,从而导致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错位。第五章为我国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解决设想。在这一章,通过前几个部分的理论剖析和论述,同时,结合我国的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解决强制执行竞合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是对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解决。其中,对于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我国应当采取优先清偿原则,对于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或内容不相容的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应当采先申请执行者优先,但执行根据基于物权者更优先的原则。其次,是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的解决。一般情况下,先行的保全执行排斥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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