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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刑法制约论
作 者: 石泉
导 师: 吴振兴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中国刑法学
关键词: 竞技体育 体育领域 犯罪现象 禁止性规定 体育俱乐部 中国刑法 刑法研究 法学概念 司法介入 犯罪问题
分类号: D914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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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中国刑法学界对竞技体育领域犯罪的研究本来一直限于对比赛中出现的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直到出现了足球联赛这一高度商业化和广泛社会化的竞技体育分枝,直到出现了足球比赛中的“假球、黑哨”,才引发了刑法学界乃至社会对司法如何介入竞技体育领域及对“黑哨”行为如何定性的重视和讨论。但到目前为止,刑法学者的各种讨论和研究仍然只局限于社会所关注的热点,没有人真正从竞技体育与刑法之间整体的、宏观的关系出发来探索刑法对竞技体育的正式控制,以及如何在竞技体育领域形成一个系统科学指导下的刑法制约机制。这是刑法理论的一个空白。竞技体育是以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社会活动,是受道德与法律双重评判的社会活动,大社会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会以不同的方式折射到竞技体育这个小社会中来。由于相当长的时间以来,人们对竞技体育领域中的犯罪问题从来没有给予深刻的关注,竞技体育领域无法依靠刑法的力量保护自身的健康发展,这个分歧,或者说是真空,对于正在由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转变的中国刑法来讲,不能不成为一种漏洞和遗憾。竞技体育犯罪不是一个单一的犯罪,它可以散见于刑法二级类罪的所有罪名之中,可能是伤害罪,可能是受贿罪,可能是走私贩毒,也可能是赌博诈骗,因此,对其犯罪成因的分析可以、也只能作为犯罪现象一部分这一宏观层面,以及从作为个体犯罪现象的微观层面进行分析。在宏观层面上,从原因和结果联系的可能性上,我们可以将引起体育犯罪的原因结构层次分为:体育犯罪的经济根源、体育犯罪的社会原因、体育犯罪的自然条件。在微观层面上,<WP=188>我们将个体体育犯罪的原因动态表述为理性经济人的犯罪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选择过程。本文核心研究和关注的,就是竞技体育的犯罪以及如何通过刑法对竞技体育进行系统的犯罪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因此,本文提出竞技体育刑法制约论这一概念。它是以控制论为出发点,结合系统论和信息论理论,以竞技体育为研究载体的刑法学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从刑法的双重构造机能入手,研究竞技体育及其相关领域中已然犯罪的个体刑罚制裁和未然犯罪的社会预防与保障,通过建立完整和可持续性的多重法律控制体系规制体育运动发展。竞技体育中的犯罪问题并不单纯是竞技体育自身的问题,但它们都与竞技体育密切相关,可以说如果没有竞技体育的联系,缺少商业化的操作,这些问题甚至不能上升到犯罪的层面,所以我们有必要加以研究。但个罪的研究只能是点的解决,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这在所有刑法研究领域均是如此。对我们无法预计的情况,对我们不能单纯依靠刑法解决的问题,就必须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机制来加以控制。这就是竞技体育刑法制约论的基本目的。这一理论的重中之重就是加强对竞技体育犯罪个罪研究。本文集中选取了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以及贪污贿赂等体育犯罪进行分析和探讨。特别是对体育比赛中的赛场暴力(恶意伤害他人)、“假球、黑哨”、足球流氓(群体性骚乱)行为、赌球、滥用兴奋剂、体育经纪以及体育俱乐部经营等体育犯罪多发、社会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评析,对非罪界限、罪间界限、司法介入的方向与途径、各种体育犯罪所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等等逐一以实例的形式加以解说。通过对体育犯罪违法性内涵的分析来阐述体育犯罪的恶性和打击体育犯罪的必要;通过对未然犯罪的预防性思考来说明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对竞技体育具有何样的刑法要求;通过对竞技体育领域各种“准犯罪”、“边缘犯罪”的探讨来召唤刑法学界对体育犯罪的更进一步的重视;通过对种种不正当竞争体育犯罪的定性剖析来体现刑法对社会诚信原则的保护。竞技体育刑法制约论的提出不仅借鉴了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知<WP=189>识,而且作为一个刑法学概念,它还借鉴了犯罪社会学、刑罚学理论和刑法学其他理论。它不同于其他学者提出的刑法制约论,更着重于从注释刑法学的角度出发来系统的解释、分析体育犯罪,并希望借此来形成一个虽然模糊但却完整、虽没有具体强制力但却严格、严密而且严厉的社会控制体系来保障刑法在竞技体育领域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并使得竞技体育在刑法的保护下得以生存并且持续稳定的发展。竞技体育是充满竞争性、自主性、利益性、等价交换性、动态发展(淘汰)性的一种开放性的市场经济形式,多元化的权利、利益主体,形成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决定了其犯罪类型及其样态的五花八门。它不同于一般的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等的直接违反人类道德伦理和社会公共风俗的“自然犯”,其所侵犯的法益是多元性的,其中主要是对社会行政管理的禁止性规定的违反,所以它在很多情况下应该表现为一种“法定犯”(行政犯),也就是说,其刑事违法性主要体现为对体育行政法规、经济管理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违反。所以,在竞技体育刑法制约理论中,以《体育法》为核心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刑法规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这一部分内容很少,研究的也不够细致,但其发展潜力巨大,在体育商业化充分发展的时代,单纯依靠《刑法》的规定来调控竞技体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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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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