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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作 者: 孙宝民
导 师: 莫洪宪
学 校: 武汉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死刑检察监督 司法控制 死刑标准 正当程序构建
分类号: D926.3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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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遵循刑事一体化的思路,以强化死刑案件法律监督为主线,以实现死刑的司法控制为目标,立足死刑立法及实践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实体和程序的统一,跨学科、多角度的研究死刑案件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环节的监督措施,努力构建和探索死刑检察监督的理论体系及运作方式。第一章基础论:死刑检察监督理论概述首先,从明晰相关概念入手,纠正监督的错误认知,论解监督的悖论,揭示法律监督的内涵,总结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其次,概说死刑司法控制的模式,概括死刑司法控制的特征:控制主体的特定性、控制手段的诉讼性、控制过程的人为性、控制路径的综合性、控制结果的有效性。规制死刑检察监督的内涵特征:死刑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为了保障死刑的统一正确适用,防止死刑冤错案件的发生,切实减少死刑执行数量,通过权能的整合和增进,对死刑诉讼进行的平衡调适和纠偏督促活动。再次,研究死刑检察监督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评述各国死刑控制的发展路径,考察典型国家死刑检察监督制度;阐述死刑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并分析其价值。第二章实体论:死刑检察监督的标准关于检察监督死刑案件的法律标准。针对死刑适用总则标准的认识分歧,认为学者们的判定没有原则上的区别,“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导司法实践具体应用死刑的深层次判断性因素,本质在于从理念上框定和限制死刑的严格运用,单独存在不具有实质性的执行意义,必须和刑法分则中死刑适用的具体规定有机配合才有本源性的价值;综合归纳死缓案件适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12种具体判断标准,实例介绍实践中已经实行的可以对被告人适用死缓的13种情形,认为死缓是死刑司法控制的最佳途径和最优选择,应遵循以适用死缓为首选,以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执法原则,积极扩展死缓的适用范围,合目的从宽扩大适用,降低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总结归纳死刑案件的裁量情节,认为量刑情节的价值判断对死刑的司法限制具有决定因素,阐述了法定应当从轻情节不可适用死刑的绝对性,排除了可以从轻情节的不适用死刑的特殊性,强调了酌定从轻情节的从宽性。关于检察监督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针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质疑,认为深入分析我国现实刑事证明标准的内在含义及死刑错案发生的机理,强调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并没有实际意义,需要提升和释疑的是证明的技能和程度;控制死刑、提高死刑证明标准的效益在于增加证明的程度和幅度,即构建复杂程序,增设过滤筛查机制,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实现多层次、多环节把关控制。关于死刑执法冲突的协调。提出化解司法解释冲突的构想是实体法的应用解释统归法院行使,程序法的应用解释由检察机关负责。对于政法委协调案件的改良,应创新制度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增强执法协调的技术性、实效性和科学性。第三章程序论:死刑检察监督的程序第一,死刑案件的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死刑控制不可忽视的环节,但应深化机理,补正结构,建立机制,使立案监督由行政性的软约束转换为司法性的硬管制。第二,死刑案件的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死刑检察监督的重点,但平行运行、接续而进、不分主次,权力各异、职责分离特点的混合性模式,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控制不利的自然缺陷。优化检察监督的检警模式,要弱化警察对检察的制约关系,由相互独立、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检察监督的关系,转化为相互配合、检察监督的构建。第三,死刑案件的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是控制死刑合理运用的关键环节,包括死刑量刑建议冲突的判别、死刑公诉裁量机制的拓展、死刑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分离、死刑证据开示制度的强化、死刑二审诉讼不利的承担和检察客观义务走偏的纠正六个方面。第四,死刑案件的复核监督。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功效特殊,根据死刑复核具体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督策略,使其局限在一定的案件范围和工作环节;采用多元化的复核方式;时限的设置必需宽严相宜;加强“两高”死刑复核的有效协调,建立事前解决冲突的相关机制,适时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组建特别组织重点审查久拖不决案件,建立重大分歧案件联合审查制度。第五,死刑案件的执行监督。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死刑的执行和监督都亟须加强和改进,应将死刑执行主体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羁押场所内统一执行,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作为死刑执行监督主体是现实合理的选择。第四章改革论:死刑检察监督的完善第一,死刑正当程序的构建,重点从设置程序违法制裁手段、增设防止错杀的屏障、加强弱方诉讼权利保障和健全基础性程序制度等四个方面完善死刑正当程序。第二,死刑检察监督理念的提升。检察执法理念是检察人员在执法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并指导其行为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状态的总和。要坚持死刑审慎理念、时俱进理念、程序正当理念、和谐执法理念,完善死刑适用的平衡统一机制,建立办理死刑案件矛盾疏导机制,建立学习提升技能发展机制。第三,死刑检察监督机制的改革,包括内部监督制约流程的完善和外部协调配合模式的设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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