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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是诉讼证明的唯一标准

作 者: 欧明生
导 师: 汪祖兴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证明标准 证据确凿 民事诉讼 大学出版社 刑事诉讼 法律真实说 案件事实 法律规范 证明责任分配 疑罪从无
分类号: D915.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下 载: 1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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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以诉讼证明标准为研究对象,并将研究视角主要限定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领域。证明标准理论是诉讼证据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客观真实说长期以来占据着正统的地位,与此同时,法律真实说作为一种新兴的学说得到不少学者的认同。学术界在理论上的争鸣渐趋激烈,而学界的不同声音同时也导致了实践中在这一重要问题上一定程度的混乱局面。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二万六千余字。第一部分,文章对证明标准的概念进行了廓清。第一小部分为了对证明标准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探讨了与证明标准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首先,文章认为证明标准是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规范裁判者认证的共同准则,即证明标准所适用的主体;其次,证明标准的对象即客体,不论是程序法事实还是实体法事实,或者说不论是终局性案件事实,还是作为终局性事实的证明活动而附随出现的现象事实,其证明标准均具平等性;最后,文章认为,证明标准所调整的认识状态是包含了主观成分的客观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评价准则。第二小部分对证明标准的概念进行辨析,认为由于语言约定俗成的要求而不应滥用概念,而表达应然层面的“证明要求”与表达实然层面的“证明标准”具有区分的意义和价值。第三小部分对第一部分的论述进行小结。第二部分对理论界和实务界流行的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理论进行了质疑。第一小部分指出法律真实论混淆了法律规范的功能,首先,法律只具备价值判断的功能,而不具备事实判断的功能;其次,法律真实论认为事实从自在状态到获得法律的评价和许可即上升为法律真实,这夸大了事实的法律许可性。第二小部分指出,法律真实论认为只要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运作,得到的结果即为真实,其本质属性是程序真实,而这又片面地理解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是以“程序真实”代替“实体真实”。第三小部分指出,法律真实论曲解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传统的客观真实论和法律真实论机械地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认识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争论,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认识的无限性和有限性均是表达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类认识自然界的规律。第四小部分探讨了法律真实论指导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危害。其一,容易以“程序真实”为由掩盖原本可以查明的案件事实真相,导致勤勉尽责意识的消退;其二,法律真实论者把未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不清的案件也认为是“法律真实”,这不利于树立实践中刑事诉讼领域“疑罪从无”和民事诉讼领域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观念。第三部分对诉讼证明标准进行科学的构建。为了避免出现学界普遍存在的“邯郸学步”现象,作者有意识地排斥了横向的比较考察方法,而在第一小部分对各种证据制度时代的证明标准进行了纵向的历史考察,认为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时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均要求“证据确凿”,澄清事实,其真正的问题在于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对疑难案件没有现代“疑罪从无”的制度和按证明责任分配作出裁判的规定;在法定证据制度时期审判官对证据的形式以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僵化、机械化。对于“疑罪”求助于“神”的裁判或使用刑讯等不合理的方法获取证据,对于民事案件的真伪不明缺乏科学统一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定。第二小部分认为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要求是要件事实的“证据确凿”。首先,“事实”的应由实体法律规范进行界定;其次,认为对“证据确凿”的实体法律规范要件事实的认定应当通过法官详细而严格的心证公开加以制约。第三小部分指出一元制是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规律。首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纠纷性质差异不应成为多元制的理由,纠纷性质的差异只有为查明事实真相国家投入经济资源的不同,或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意义不同,财产权同样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提高诉讼效率只能通过对诉讼程序自身的优化加以实现。第三,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不同并不是事实认定的不同标准所导致,其原因包括各自实体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不相同、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的不同、造成损害的大小不同等等。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对民事诉讼领域的“莫须有”进行反思,认为不应当在真假不明的中间状态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简单的比较而认定案件事实,搞大概、也许、可能之类的不确定性。第四小部分指出,实体法律规范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出路,在刑事诉讼领域为“疑罪从无”,民事诉讼领域为按证明责任的不利裁判,但它们都只具裁判方法论的意义,认为按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利裁判与发现真实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例外,而不是以前者颠覆后者。最后,第五小部分指出在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上,应当强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协同诉讼,查明案件事实,在诉讼模式上保障证明标准的实现。作者虽然倾尽所思、绞尽脑汁,但囿于研究课题的理论难度与作者有限的学识,文章肯定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恳请各位博学的师长批评指正。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3-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1
一、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廓清  11-16
  (一) 概念界定  11-13
  (二) 概念辨析  13-16
  (三) 小结  16
二、诉讼证明标准的法律真实论质疑  16-22
  (一) 法律真实论混淆了法律规范的功能  17-18
    1. 法律只具备价值判断功能  17
    2. 法律真实论夸大了事实的法律许可性  17-18
  (二) 法律真实论片面地理解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18-19
  (三) 法律真实论曲解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19-20
    1. 传统客观真实论者机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19-20
    2. 法律真实论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曲解  20
  (四) 法律真实论指导司法实践的危害  20-22
    1. 勤勉尽责意识的消退  20
    2. 不利于“疑罪从无”和证明责任分配观念的树立  20-22
三、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构建  22-35
  (一) 诉讼证明标准的历史考察  22-27
    1. 神示证据制度时代的诉讼证明标准  22-24
    2. 法定证据制度时代的诉讼证明标准  24
    3.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时代的证明标准  24-25
    4. “证据确凿”在制度上的确立  25
    5. 小结:各种证据制度下证明标准的一致性  25-27
  (二) 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要求:要件事实“证据确凿”  27-28
    1. “事实”的确定:实体法律规范下的要件事实  27-28
    2. 要件事实“证据确凿”的涵义  28
  (三) 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规律:一元制  28-32
    1.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纠纷性质差异不应成为多元制的理由  28-29
    2. 效率论不应成为多元制的理由  29-30
    3. 刑民责任差异不是事实认定的不同标准而导致  30-31
    4. 民事诉讼“莫须有”批判  31-32
  (四) 实体法律规范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出路  32-33
    1. 刑事诉讼领域的疑罪从无  32
    2. 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明责任  32-33
  (五) 在诉讼模式上保障证明标准的实现  33-35
结语: 历史中的人与历史中的案件  35-36
主要参考文献  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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