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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河金英
导 师: 鲁篱
学 校: 西南财经大学
专 业: 经济法
关键词: 保险投资 保险监管 保险投资监管 监管法律制度
分类号: D912.2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下 载: 289次
引 用: 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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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创新与发展,世界保险业投融资功能日渐突出,与其社会保障功能并驾齐驱,而保险承保和投资业务已成为保险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轮子”。保险投资不仅决定了保险产品的定价和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而且更是国民经济中储蓄向投资转化的重要形式,对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而投资的收益则成为弥补承保亏损和追求高效益的主要渠道。但是,为防止保险企业投资的盲目性和投机行为,保证保险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都对保险投资进行严格的监管。我国的《保险法》对保险投资也做了规定,但其规定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不能将保险资金很好地加以运用,壮大保险公司实力,增强其偿付能力。又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机构投资的技能、人才、经验和组织机构等方面都还具有明显不足,投资时曾出现了不少问题,对我国保险经营带来了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因此,如何对保险投资进行良好的监管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保险投资问题已得到我国保险业和法学界人士的高度重视,但是站在法学的角度对保险投资监管进行论述的还很欠缺。然而,维护保险投资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本在于完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健全保险投资监管体系,改善保险投资监管方式。因此,本文试图站在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保险投资的功能、保险投资监管的必要性、保险投资监管法的价值,保险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以期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有所裨益。 本文分为四部分,每一章各成一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保险投资及其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笔者首先介绍了保险投资的概念和特征,并在会计学和法学上对保险投<WP=4>资与保险资金运用加以简要的区分。保险投资是一种融资活动,表现为一种资金垫付行为,而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附条件或附期限性使得保险资金得以闲置并进行投资。接着,从保险企业、被保险人和社会三个角度对保险投资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并对保险投资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理论探讨,认为保险市场的完善和保险投资的特殊性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保险投资法律监管的价值在于追求安全与效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对这些问题的理论研究,不仅给下文继续行文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也使笔者对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有了理论上的把握。第二部分,主要对海外保险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和分析,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依次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等工业国家和日本、台湾等后工业国家和地区不同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及其监管的特点,并作了适当的背景分析和评价,找出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特点是:确认和保证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关注产险、寿险投资结构的差异性;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细化保险资金投资的规范等,并进一步分析了国际保险投资监管的发展趋势表现为:混业监管体制将全面取代分业监管体制;放松保险业市场行为管制趋向明显;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的核心;各国监管更加注重保险信息的公开和保险信息网的建设;保险监管法制化建设日趋完善,等等。通过以上比较和分析,使我国在借鉴海外监管的经验完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时候,不至于无所适从,也不至于因盲目照搬某国的法律制度而出现水土不符的尴尬局面,因此是不无裨益的。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历史沿革及相应的监管特点,指出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许可的保险投资渠道过窄;投资监管的手段不健全,技术落后;保险公司投资监管的内控制度匮乏;监管体系未臻完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未引起足够重视,等等。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长期以来受前苏联过时的保险理论的误导;保险<WP=5>投资环境不完善,包括债券市场、证券市场环境的不完善及衍生工具交易市场的空白;保险业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投资监管的法律规范过于滞后、不完善、欠缺科学性,等。通过这一章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也为下一章提出实质性的建议打下实践基础。第四章,也就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在前三部分分析的基础上,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在宏观方面,主要是应继续完善保险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具体应完善的出发点在于:明确保险投资监管的法律原则是安全和效益并重;确立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目标;放宽投资方式的准入制度,确立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同时控制投资比例;区分资产管理性投资与传统保险投资,并加以不同的规定;跟随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建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以事前监管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地方向转变;明确保险投资监管主体、职权及惩罚措施,等等。在中观方面,由于行业协会监管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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